网店代发货可靠吗(景德镇法院:“代发货”网店注意啦!你们可能侵权啦!)

听说那些网店是那些年发展起来的,很多人也争相效仿,于是“寄卖”盛行,那么“寄卖”是否侵权,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介绍

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是一款玩具发泡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的一家贸易公司在未经其授权许可且未付款的情况下,通过JD.COM网店销售类似外观设计专利的玩具发泡机。考虑到原告和被告侵犯了专利权,遂起诉至法院维权。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在网店采取了“代销”的销售模式。消费者在网店下单后,将订单信息发送给第三方网店,第三方网店直接将订单交付给消费者。其与商品没有直接接触,不具备鉴定的机会和能力,不知道该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因此不构成专利侵权。

法院判决

景德镇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经比较,被告销售的玩具泡泡机属于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电子商务销售在交易方式上具有特殊性,但采用“寄售”销售模式的销售者仍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在网店销售该产品前仍应履行核实生产厂家、地址、产品是否为专利侵权产品等基本信息的基本义务。未尽到注意义务,正当来源抗辩不成立,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向被告说明,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停止销售该产品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目前,电子商务平台的线上销售模式越来越成熟。一些卖家为了降低成本,采取“代销”的销售模式,赚取差价。被诉侵权时,卖家往往辩称产品是第三方直接交付的,并未触及产品来抗辩法律来源。

在司法实践中,合法来源的抗辩应满足产品合法来源的客观要求和销售者主观无过错的主观要求。合法产品来源的客观要求,是指产品是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销售合同等正常的商业方式获得的,销售者应当提供购货合同、送货单、付款记录以及符合行业贸易习惯的相关证据;主观无过错是指销售者实际上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该产品侵权,在销售被诉产品时应当尽合理的注意。

“寄售”销售模式,虽然销售者不直接接触产品,但并不免除销售者的合理检验义务。销售者在销售产品前,应对产品的生产厂家、地址、是否取得知识产权人的授权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如果代公司发货的产品属于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等信息的“三无产品”。,或者仅仅通过搜索相关信息就有可能知道涉案产品专利侵权,仍然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店代发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设计产品。

来源:瓷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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