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最近承办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件,在上诉案件立案前,被上诉人(公司)撤销,二审法院最终裁定发回重审。
这不禁让人想到。在诉讼过程中,公司已经注销。当事人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让我们带着疑问,通过这篇文章找到答案。
一、中止诉讼
根据我国《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公司终止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公司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本案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三项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法律后果是在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担者的情况下中止诉讼。
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公司被注销,诉讼就得中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即被撤销公司的权利义务继承人确定后,恢复诉讼。因此,我们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被注销公司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二。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一个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应当清算的,应当办理清算和注销登记。本文将主要阐述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未经依法清算而被撤销时的责任承担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
在下列情况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如下责任:
(1)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恶意处分公司财产。
(2)公司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无力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3)公司未依法清算而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或者第三方承诺对公司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s2/]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明确责任主体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上述不同情况,申请变更被注销公司为相应当事人参加诉讼。
三
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例,二审法院认为,上诉案件立案前,被上诉人(公司)已被撤销,失去诉讼主体资格,但双方争议未解决。如果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应基于法律关系提出新的主张。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该案应当发回重审。通过该条,可以明确二审法院以不损害当事人的诉权和查明案件事实为目的,裁定发回重审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