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易官网登陆(赵瑞祥律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之“两用物项”)



导语:两周之内,我接连承接了两家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委托。涉嫌犯罪的均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涉嫌走私的物品均涉及两用物品。据了解,去年以来,国家重点打击此类走私犯罪。多次办理了走私刑事一类案件,也多次接触到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人。然而,像今年这样大量涉及两用物品的走私案件还是第一次。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规定

2005年8月1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于2005年12月12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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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经许可超出许可范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的,依照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相关行政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条例》。

本办法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前款有关行政法规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第四条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应当制定并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可根据情况调整管理目录,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五条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九条第一款根据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出口管制政策的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制定并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统一列出需要纳入出口管制的物项是国际公认的做法。目前,中国已制定了现行的出口管制清单,包括《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核出口管制清单》、《军品出口管制清单》等。出口管制法颁布实施后,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以及出口管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现有清单,制定并公布新的清单。)

第十二条国家对监控物品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管制物项或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和临时管制物项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或者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下列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2)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3)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其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出口管制货物时,出口货物报关企业的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将国家出口管制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件交由海关查验,海关有证据证明该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对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定,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进行处理。在鉴定或者询问期间,海关不予放行出口货物。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出口管制管理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除本法规定的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品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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