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蔓延已经成为对全世界人民的严重威胁。毒品不仅严重破坏人类健康,危害国民素质,助长暴力犯罪,而且吞噬巨大的社会财富。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通过各种形式让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了解毒品的危害,自觉抵制毒品,远离毒品,已经成为我们的共识和自觉行动。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近日,福州海关对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以方便公众和进出口企业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确保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区别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其中,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该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销售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将该药品和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易制毒化学品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用于制造毒品的主要原料,第二、三类是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制剂。
二。国家如何监管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检查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供应、持有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三。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是否有管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四。企业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进出口活动: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或者备案证明;
(4)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五)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商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合法使用证明或者进口商合法使用的担保文件。
五、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向海关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进出口许可证。凭许可证办理海关手续。
境外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保税场所之间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境,适用前款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在我国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之间,或者在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之间进出,不需要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
进口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六。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境?需要向海关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为治疗疾病,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次处方最大剂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出境的,海关按照自用合理的原则予以放行。医务人员因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携带证明。海关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携带证明放行。
七。个人在中国出入境可以随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吗?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入境人员应当随身携带仅供本人使用且数量合理的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物制剂和高锰酸钾,并接受海关监管。
出入境人员不得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八。违反国家规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出口、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同时,第六十四条规定,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