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电商“一块换一块”的模式下,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正面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第7号主席令)正式生效。在浙江湖州、义乌、安徽淮北等地,微信商家和电子商务平台未持续公示与其经营行为相关的营业执照信息和行政许可信息,被依法查处、责令改正、罚款。
自2017年国家明确鼓励培育新一代社交电商平台(《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以来,拼多多、赶集网、环球捕手等新兴社交电商平台迅速崛起,食品成为其共享销售的重要品类。为了降低社交电商运营成本,加快商品流通效率,节约社会资源,“一对一”模式(详见下文)应运而生。
社交电商“一对一”模式下食品经营许可证何去何从?新业态下,社交电商经营者应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详见下文),从事食品销售,需依法取得许可,并在电子商务平台(JD)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COM,淘宝等。已经实现了),社交电商没有“一对一”的模式。同时,运营商无线无实体经营地址或货物存放地址。但目前食品经营许可仍实行“一证一照”、“一址一照”制度。如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成为制约食品行业社交电商发展的重要瓶颈。
在梳理当前社交电商食品经营许可监管要求和合规痛点的基础上,分析介绍各地主管市场监管局的灵活做法,为新时代社交电商“一对一”模式下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提供参考。
注:“一件发货”模式(仅限分销模式,代理模式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是指社交电商经营者委托生产商/供应商根据交易订单将货物交付给最终消费者,在最终消费者确认收到货物的那一刻,货物已经完成两次合法所有权转移,即从供应商到社交电商经营者,再由在整个过程中, 社交电商运营者不需要实际自己囤货,也不会直接接触真实的商品。
一、社交电商食品经营许可证现行监管要求及合规痛点
经检索,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社交电商食品经营许可的监管要求如下:
“一物一送”的社交电商模式,以法律意义上的“高级货、转售货”替代了线下商品的实际运输流通,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其销售者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因不直接接触食品或不无线储存而需要提交的卫生证明、储存场所平面图、周边食品储存场所租赁协议等无一例外。
为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合规经营,社交电商经营者不得不额外支付成本,租用“标称仓库”,办理健康证,以满足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要求,这就成了一个有待审核的“形象工程”[/]。也不符合现行监管制度下出具该证明的实质性要求。由此,社交电商“一对一”模式下的仓储问题成为社交电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一大痛点。
二。社交电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实务改编与分析
随着“简政放权”改革的努力,市场监管局面的逐步形成,以及“一网通”、“一码通”、“互联网加证照+监管”的不断深入,对于社会电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一些主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采取了一些灵活的做法。
(1)关于“一地一证食品经营许可”[S2/]
社交电商平台的一大特点是能够快速吸引大量用户流量,实现流量变现。受制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食品经营许可一地一证”的规定,食品社交电商经营者每新开一个经营网点都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因此短时间内难以快速扩张。
为解决“一地一证”制度对食品企业快速扩张的阻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率先探索实施“一证多址”改革。根据2019年4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合作备忘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长宁开展经营模式统一、装修标准统一、商品配送统一、食品安全可控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登记改革。
(二)关于异地仓库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允许在经营场所外设立仓库,仓库的具体地址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上载明。但在实践中,一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了便于当地监督检查,要求社交电商经营者设立本地仓库。
根据笔者在实践中的交流,有对在沪上有限园区和江苏某区域设立虚拟仓库的社交电商经营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实践尝试;浙江省某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异地储存的,不影响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三)关于“固定食品经营场所”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要求,无实体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石国朱坚〔2018〕236号),允许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将其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如果免除“一托一”模式下申请人对“固定食品经营场所”的要求,容易导致对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情况的监管出现疏漏。实践中可以考虑借鉴前述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方式,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显著位置标注“(仅限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以达到限制使用的目的。同时,平台将根据订单和配送情况,监督“一对一配送”的执行情况,确保食品从合格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直接运输到终端消费者手中。
三。结论
笔者认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对食品经营场所和储存的要求,本质上是为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而在“一对一”模式下,食品直接从生产商/供应商的仓库配送到消费者手中,不经过社交电商经营者的实际流通,是纯线上配送行为,没有设立食品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本质需要。食品监管部门应根据社交电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而不是机械地要求社交电商经营者套用对真实食品企业的监管要求。
我们欣喜地看到,上海等地方政府部门在食品经营许可监管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尝试,但在解决目前社会电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困境方面仍有一定差距。希望今后我国食品监管部门能够进一步放宽对社交电商经营者在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仓库的限制,为社交电商的蓬勃发展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周萌,德恒上海事务所律师助理;专注于社交电商平台税务筹划、投融资及平台合规运营相关法律服务,曾为多家社交电商平台提供企业合规风控、股权结构设计、投融资等相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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