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常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长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21]37-45号)显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同业业务专属改革不到位、同业拆借不审慎、理财资金违规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同业投资缺乏真正的穿透管理、 理财资金间接投向我行信贷资产,未开展自营贷款管理,投资不规范,未将资金业务纳入统一授信,未向理财产品投资者充分揭示信息和风险,未向超过资金需求的企业提供融资,贷款“三查”不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分行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80万元。
钱潮主要负责审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无授信额度交易对手之间的资金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分行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石直接负责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投资的管理,主要负责理财资金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和不参照自营贷款管理的非标投资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分行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陈涛是办理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市分行对其予以警告。
张建军主要负责审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资金需求过剩企业的融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分行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吴对办理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市分行对其予以警告。
邹志刚主要负责审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业投资,无实际穿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分行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业务专属改革失败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吴凯主要负责管理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审慎的同业拆借和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主要负责同业交易对手选择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分行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
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隐瞒重要事实的虚假报表、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乃至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乃至终身从事银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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