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写|南方周末记者金鳌
编辑|杨
个人信用报告中有明显的侮辱性词语,实在令人惊讶。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市民方女士在查询个人征信信息时,发现自己征信报告中的“职业信息”一栏赫然写着“十年专业鸡”四个字。
此事曝光后,立即引发关注。5月24日,#个人信用报告是侮辱性词汇#冲上微博热搜榜首。网友们表示非常惊讶:为什么严肃而有影响力的征信报告中会出现这种不恰当的表述?
近年来,我国征信业发展迅速,公众的公共信用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众所周知,征信报告是不能“花”的,否则后果会很严重。不仅可能从银行贷款失败,还会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不利影响,比如房屋租赁、交通甚至一些社会评价,都可能因为信用不好而无法顺利进行。
但就是这样一张重要而严肃的“经济身份证”,竟然出现了这种最不应该也是最不可能的内容。这是为什么呢?个人征信是谁填的?这样的信息都可以录入,那么如何保证征信报告中的其他信息准确呢?
4月6日,江苏南通方女士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她万万没想到,自己的征信报告中“职业信息”一栏出现了“十年职业鸡”的字样。
经过了解,发现录入这些信息的是晋商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方女士是个体户,曾经在这家公司贷过款。
据方女士介绍,2018年4月,她在南通中南大厦晋商消费金融支行签订了一份16.2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36个月。去年2月,方女士因疫情向晋商消费金融提出延期还款,后者延长还款至2020年底。方女士说,按照晋商消费金融的算法,到现在为止,她还需要偿还7万多元的本息。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科长江文华说,“经与晋商消费金融核实,他们承认不适当的信息是他们上传到征信系统的。"
江文华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属地管理。因为晋商消费金融已经撤销南通分行,他们将方女士反映的情况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进行了汇报,随后协调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处理此事。4月6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责令晋商消费金融在线修改方女士的相关职业信息。
晋商消费金融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声明。
但方女士表示,事发后,她一直没有收到山西消费金融公司对此事的官方声明。据媒体报道,目前,方女士已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维权。“希望他们能尽快给出书面调查结果,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
5月25日,央行太原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再次与录入此信息的征信机构晋商消费金融及其大股东谈及此事。他们在重申监管意见的基础上,认真提出了后续整改要求。
5月26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发布通报,即日起暂停晋商消费金融征信系统查询权限。
事件至此似乎告一段落,但网友的质疑仍在继续。
“像这种小贷公司有权填写个人征信?信用信息谁来填?”
“这样的话可以用在信用报告里吗?没有审核链接吗?”"如何保证信用报告信息的准确性?"
“删除修改完成了吗?随机征信机构不是要被处罚吗?”
如今,个人征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征信报告的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副局长张子宏曾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介绍,目前,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住房租售、交通出行、集中采购、产品项目招投标、招商引资活动等。,这些报告用于商业交易和商业合作过程中。
另一方面,我国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司法办案、社会各方面评价、金融监管部门监督执法等过程中,都在广泛应用信用报告。
谨慎维护的个人信用记录是无辜的,所以随便糟蹋修改。谁来保护我们的信用记录?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我们客户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贷款担保的相关数据都要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数据库。”广东某银行信贷管理部人士告诉南都记者,就他所在的银行而言,个人征信是由省联社提取,然后统一提交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但这些信息的提交并不是我们人为发起的,而是我们日常建立业务关系时会将客户的信息录入系统,然后广东联合社会自动提取我们核心数据库中的相应字段,如姓名、地址、婚姻状况、工作单位等,然后统一提交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然而,他说,不同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将有不同的报告程序。
该人士称,银行客户经理是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的第一责任人。“当我们输入信息时,会有规定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客户经理是信息录入准确性的第一责任人,他们会检查这一块。”
客户信息录入后,银行一般会有审核的步骤。所以他认为新闻上(晋商消费金融)这样的事情在银行发生的可能性不大。
“建立客户信息,包括如果有企业客户来我们前台开户,这个信息的建立需要授权,也就是说会有人专门审核这个信息,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但是,这个事件涉及到一家金融公司。公司可能和我们银行不太一样,我也不好评价什么。也许这家公司信息录入的严谨性会更差。”
他表示,当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现信息录入错误时,金融机构只需要帮助客户申请修改即可,但对于后果并没有明确的惩罚机制。
“一般来说,出现这种情况,客户和银行是可以沟通的。如果客户的征信报告因为信息录入错误而被花了,那么银行受理异议申请,人民银行收到我行提交的申请进行更正,客户重新打出来的报告就没事了,不影响他们拿着这个征信报告做其他事情。”
该银行人士认为,晋商消费金融的征信报告中出现如此明显的问题,是极其罕见的现象。“作为一名银行家,这太不可思议了。因为人民银行有自己的文件,对提交的征信信息的真实性等方面有要求,银行也会有相关制度保证员工征信操作的准确性。中国人民银行自身的制度和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每个银行也非常重视征信,所以我觉得这个事件更有可能是单个金融机构员工的个人原因,是个别现象。"
银行人士告诉记者,客户对工作中接触到的征信信息有异议,一般是因为个人信息更新不及时。“比如有的客户可能几年前就办理了业务,后来婚姻状况可能发生了变化,但是没有来银行更新这些信息,而且他们报给征信系统的都是旧信息,这就可能造成征信记录中的一些信息和他们的实际情况不一样。”
但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时发现,因金融机构的疏忽导致个人信用信息录入错误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并不少见。
一份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11月,河南一名叫张燕的女子发现自己于2001年11月在上蔡农村商业银行有一笔不良贷款,被列为失信人。张女士随即与上蔡农商银行协商,上蔡农商银行核准借款人张艳被虚报为张燕,造成张燕个人征信不良记录。
法院最终判决上蔡农村商业银行因工作疏忽存在过错,侵害了张燕的名誉权,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赔偿张燕3000元。但由于张燕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蔡农村商业银行的过错行为给她造成了严重后果,法院对张燕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一份公开判决书显示,2017年,一名叫葛安庆的当事人,因贷款机构员工利用其之前贷款留在机构的个人信息,冒名顶替贷款,逾期未还款,导致征信记录不良。他将冒名顶替者、贷款机构和当地央行分支机构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认定职工田志刚以原告葛安庆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涉事机构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员工田志刚违规操作未尽到管理和监督责任,在向安泽人民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时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田志刚不良信用记录在安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公布,安泽联社应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安泽联合有责任消除原告葛安庆因上述借款合同在中国人民银行安泽县支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安泽县支行应予配合。
但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因个人征信报告存在部分时间错误,将央行敦化支行和央行延边中心支行一并起诉,但法院并未认定征信机构记录的信息错误涉及侵犯当事人名誉权。
根据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告刘名下的个人信用信息报告中部分内容录入有误,但主借款金额、逾期还款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客观事实。银行录入的不良记录只是时间错误,并没有降低社会对原告自身属性和价值的评价。
“况且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只有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我本人可以查询系统中的记录。这些记录没有在不特定人群中传播,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查询是定向的、保密的,不构成传播。因此,录入错误不构成名誉权受损的事实。”
如何查询个人信用记录?更便捷的方式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的“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查询。
官方页面称,通过这个平台查询征信记录时,并不能马上得到结果。一般会在个人提交查询申请后24小时反馈查询结果。
如果急于查询个人征信使用情况,可以到当地央行分支机构现场查询。
此外,个人也可通过征信中心授权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APP客户端等网银渠道申请查询。
网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信用记录过多会对贷款审批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有一种说法是一年查不超过三次。
对此,上述银行人士表示,主要看查询目的,查询征信记录是为了贷款审批。次数太多可能会影响银行对客户贷款申请的审批。
“就我行而言,如果个人查询自己的征信记录,应该对融资行为没有太大影响,但如果出于贷款审批目的查询个人征信记录,会有一定影响。比如你3个月内有差不多10个贷款审批目的查询个人征信记录,或者是不同金融机构发起的,那么我们银行会对你的贷款更加谨慎。”
他还表示,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查询自己的贷款额度时,要注意是否有平台查询征信的授权书。如果是,不要轻易勾选“同意”,因为这样也会增加因贷款审批而查询征信的记录。
那么,发现个人信用记录有问题该怎么办?
据这位银行人士介绍,在征信报告中,有一种说法叫“信息提供者”。任何人去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时,打字报告里的每一项信息都会显示,是哪个银行或机构提供的。“如果对某一条信息有异议,可以直接去负责录入这条信息的银行或机构,申请办理征信异议。”
他还表示,“个人需要提供与异议部分相对应的材料证明,提供这部分信息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应在相应的工作日内帮助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修改申请,帮助您进行追偿。”
记者查阅《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简单来说,个人如果觉得征信信息有误,可以向人民银行信贷管理部或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此外,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追究个人责任。
如果个人认为征信机构,即录入征信信息的银行或金融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投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需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个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人此前有借款未还的,写入征信报告,但在支付结算5年后,这笔未还款项的不良信息记录将从征信报告中抹去。而对于征信中的不良信息,个人可以对不良信息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