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送从业人员多,经常与平台公司、外包公司或其他主体发生雇佣纠纷。判断骑手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尤为重要。不同的法律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不同的。
因此,从国家到各省市都出台了配送骑手从业的指导意见,对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在本文摘录的案例中,骑手与公司签订的是个人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那么,是否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无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呢?
事实并非如此。判断形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不仅要看签订的是什么样的合同,还要看双方客观上符合哪种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阐述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最终认定顺风车与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裁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例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第1131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注:与主题无关的内容省略。
2019年9月12日,张某与恩奇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约定由张某为恩奇公司在南京行政区域内承接经销业务;每天9:30至21:30期间,张应随时接受劳务。恩奇公司支付给张的劳务费为5元/单,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间为次月30日前。双方已经明确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2020年2月25日,张某骑电动自行车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2020年5月28日,张某签署《确认书》确认:本人、张某与恩奇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搭车工作。
之后,张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恩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审理终结后,张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相同。
初审法院认为
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新用工形式下餐饮网络外卖员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外卖骑手分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专送骑手分为全职骑手、劳务派遣骑手和兼职骑手。对于全职骑手,经销伙伴应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形式。
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内容可以看出张某是全职骑手,在这种情况下,恩奇公司应当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中,张、恩奇公司为合格主体。根据个人劳动合同、确认函、银行对账单及双方陈述,可以证明张某受恩奇公司管理,从事恩奇公司安排的送货工作,恩奇公司向张某支付相应报酬,张某的工作内容属于恩奇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认定张某与恩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鉴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我们应该首先澄清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一般而言,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直接雇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因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口头或书面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有偿法律关系。
从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而且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但劳动关系中双方只有财产关系,没有属性。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两者地位独立平等。
从客体上看,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单位性质决定的正常岗位工作;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务,劳动者从事的劳动一般是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劳务。
从主体的待遇和确定报酬的原则来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工资以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只获得报酬,劳动价格是按照市场原则支付的,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法律特征及相关规定,判断张与恩奇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应从双方是否存在主体资格、隶属关系、收益分配、业务关联性等方面综合分析。
本案中,虽然张与恩奇公司签订的是个人劳动合同,但从主体资格来看,张与恩奇公司是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
就人身隶属关系而言,根据双方约定,张某在合同期内每天9:30-21:30应始终接受恩奇公司分配的任务,是恩奇公司直接招聘的专职骑手。
就收入分配而言,张在合同期内及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恩奇公司安排的工作,由恩奇公司按月支付报酬。
就业务相关性而言,张某的工作内容是以商业合作的方式完成恩奇公司从美团承接的餐饮、包裹等配送业务,张某提供的劳务属于恩奇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与恩奇公司的业务直接相关。
综上,张某在与恩奇公司约定的合同期限和工作时间内接受恩奇公司的管理,从事恩奇公司安排的与恩奇公司经营范围直接相关的工作,并按期从恩奇公司领取每月报酬,张某与恩奇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s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