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李和黄是很好的朋友,他们经常通过微信聊天。后来,不法分子盗取了李某的微信号,然后冒用李某的名义,通过微信聊天向黄某谎称家人受了重伤,急需10万元治疗。黄信以为真,给骗子汇了两万块钱。汇款后,黄向李核实,发现被骗,但骗子查不到。因此,黄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李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两人为此发生争执。请问李的微信号被盗用骗取钱财。李作为微信号的原所有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回答】
1.黄的损失只能由黑客承担,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从合同来看,李的10万元是借给黑客的,微信只是一个联系工具。李某作为微信号所有人,已经失去了对微信号的控制权,李某也从未向黄某表达过借钱的意思。黄的10万元借款与李无关。
2.从侵权的角度来说,侵权人是黑客,不是李,李不应该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黄被骗10万元的损失是黑客造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李某作为被盗微信号的原所有人,对其微信号负有管理义务,但在黄某被骗10万元的案件中不存在过错,李某无管理责任。
首先,微信号被盗很难防范。如今,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黑客和黑客现象普遍存在。作为一名普通网民,在正常使用微信作为聊天工具时,微信号被盗的情况时有发生,可以说是防不胜防。
其次,微信号被盗后,原微信号所有人很难阻止破坏事件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微信号被盗后的短时间内,原微信号主人并不知情。即使他知道密码被修改了,但在恢复微信号之前,原微信号主人已经失去了实际控制权,他也无能为力。
第三,黄某本人存在重大过错。作为经常使用微信聊天的网友,黄应该知道,微信作为网络聊天工具,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和不真实性,且汇款的收款账户并非李某,更有可能是借用或盗用他人微信号,尤其是涉及到金钱等财产信息时,更应小心翼翼,在借钱前当面或电话与借款人核实,但黄却因一不小心落入了影片的圈套。
第二,黑客构成诈骗,黄某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解决。
黑客先盗取李某的微信号,再通过微信虚构事实骗取黄某贷款10万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黄应向公安报案,公安将采取侦查措施,寻找线索侦破此案。如果能侦破,黄的损失将通过返还赃物来补偿。黄的纠缠要求李承担责任,从合同和侵权的角度来看都没有意义。
【提醒大家】
涉及到金钱,我们必须注意:
实习律师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