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新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料图
本报讯(记者)3月16日,从广西玉林女护士李的辩护人处获悉,他们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了关于委托程序和死刑复核阶段的书面辩护意见。
李原是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的一名护士。2020年3月21日,李因感情和债务问题与医生罗发生争执后,在出租屋内将罗杀害并肢解。
同年10月30日,玉林中院对被告人李故意杀人、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判令被告人李赔偿被害人罗及其亲属经济损失9.8万余元。
2021年8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对上诉人李故意杀人、盗窃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玉林中院:依法应给予最严厉处罚
玉林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1995年出生,大专文化,护士,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李开始沉迷网络赌博,多次向罗(51岁)等人借钱进行网络赌博。至案发时,李仍欠罗等人100余万元债务。自2019年10月至案发,李与罗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2020年3月20日晚,罗某建酒后到李租住的房间。在这个房间里,李因感情和债务问题与罗某建发生争执,李产生了杀害罗某建的念头。次日凌晨1时许,李趁罗某健熟睡之机,用1.5米长的笔记本电脑充电线勒住罗某健的脖子,致其死亡。李杀死罗后,利用罗的指纹,将其支付宝账户和捆绑银行卡共计98806元转入其购买的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收支。
事后,李用菜刀将罗某建尸体肢解,将骨头与肉分开,将肉放入锅中煮熟,切碎后倒入厕所,用水冲入下水道,并将骨头装入袋中藏于床下,直至案发。
根据判决书,罗于3月21日凌晨被害后,其妻于22日晚报案。接警后,民警还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卫生间被一些肉堵住了。经调查,民警在李的出租屋内发现了罗的手机、宝马钥匙等物品。23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李下班回出租屋的路上将其抓获。
判决书中《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记载,李交代,2018年6月,她在脊柱外科当护士时认识了罗。2019年10月,因网络赌博输了很多钱,没有钱还信用卡,于是向罗借钱。罗某坚约她在玉林某酒店客房见面。罗某建说,他可以借给她钱,但要求李听他的。罗某建将20万元借款分几次转给她,每次转账前要求李与其发生性关系。罗某建借钱后,让李做他的情人,帮他生孩子。李感到很惭愧。2020年2月,他多次自杀未遂。2020年3月20日晚,罗某建酒后到出租屋找到李并要求李配合其发生性关系。第二天早上,李杀了罗某建,并在网上搜索如何处理尸体。
玉林中院认为,李因感情和债务问题,与罗某建发生争执后,将罗某建杀害。作案后,为毁灭犯罪证据,罗某建的尸体被残忍肢解并烹煮。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所以应该依法给予最严厉的惩罚。因此,李对的故意杀人罪不予从轻处罚。
玉林中院判决李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判令李赔偿罗某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98806元。
广西高院:对“白衣天使”正面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S2/]
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8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对上诉人李故意杀人、盗窃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李及其辩护人提出,李系因罗胁迫而自杀,但除李自述外,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且辩护人提交的房东证明及视频不能证明李为此事自杀。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李及其辩护人提出,李受到罗的胁迫和威胁,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原判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量刑极其严厉。经查,罗与李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因某种原因吵架后仍继续维持原有关系,且无相关证据证明罗对李实施了具体伤害行为,故罗对造成本案不存在过错。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因与被害人罗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与其发生矛盾,利用其电脑数据线将其勒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杀害罗某建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罗某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也已构成盗窃罪。李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故意杀人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被逼实施故意杀人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盗窃罪从轻处罚。
为偿还赌债,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与他人发生矛盾后,将罗某建的尸体杀死并肢解,将罗某建的尸体肢解煮熟,切碎后冲入下水道。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他作案时,正值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他的犯罪行为对医护人员“白衣天使”的正面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极大地冲击了公众的普遍认知。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故原审判决认为,李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决定对其故意杀人罪不予从轻处罚。李犯盗窃罪数额巨大。因其自首,原审判决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适当。李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处其死刑、量刑偏颇的意见不能成立,被该院驳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意见正确,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请求最高法院不要核准死刑[/s2/]
本报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傅世峰处获悉,其与该所主任律师已接受李父亲委托,担任李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相关委托手续及书面辩护意见已于2022年3月16日通过快递方式寄往最高人民法院。
李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李的胁迫和精神胁迫,提供了诱发和加重杀人故意的直接原因,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大、明显过错”。李故意杀人案与其他杀人碎尸案相比,主观罪过较小,可以归责,人民法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审、二审法院对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远远不符合死刑证据应当具备的唯一性、排他性的要求。
李的辩护人也认为,李杀人后肢解的情节恶劣,侵害了普通公民单纯的法律感情,但在刑法上应评价为“事后不可饶恕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唯一标准是被害人死亡,也就是说李在杀害被害人罗后,故意杀人行为已经完成。分尸的唯一目的不是发泄情绪,而是毁灭证据。理论上,除了故意杀人,还构成故意毁灭尸体罪。按照想象,这应该是重罪。因为行为人不存在期待可能性,所以不另行起诉。但据此,事后未受处罚的行为被视为被判死刑的法定情节。
李的辩护人说,在被害人本人有重大、明显过错的前提下,判处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可行的。退一步说,如果裁判认为死刑立即执行过重,死刑只缓期执行但过轻,还是可以考虑限制刑期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必要时直接改判李死刑。
责任编辑:唐摄影编辑:乐玉凤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