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和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犯罪记录,是指我国专门国家机关对犯罪分子的客观记录。除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案件一律视为无罪。
当事人涉嫌犯罪,人民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公安部建立罪犯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过程中输入并存在于平台中的信息。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个人可以查询自己的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职工或者拟录用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禁止从业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对犯罪记录进行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查询程序参照查询单位相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公民的查询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停留180天以上(含)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由委托人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申请查询的单位,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求,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自助服务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
第六条公民在住所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外国人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用于合理目的的相关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聘人员的相关材料。查询申请书应当载明查询申请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术语。
第七条受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查询和通知
第八条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调查核实。调查时间不包括在处理时间内。如果调查需要当事人配合,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九条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公司询价,询价结果以询价通知函的形式通知询价公司。
第十条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书,明确被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异议和投诉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核。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原受理单位应当对质疑异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已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和查询通知书确有错误的,出具该文件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法院判决错误,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告知异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使用虚假身份等方式申请查询犯罪记录。,或者伪造、变造查询函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查询,并对查询了解到的犯罪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传播或者挪作他用。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开展查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国家有关单位对特定事项的犯罪记录有特别查询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警察网
新闻编辑:新闻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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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杜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