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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和‘三金’还没还给你吗?”
“还有很多东西要数。看看账单。”
“有些转账是他自愿送的,我没有义务还!”
…………
这一幕发生在两个因离婚而产生感情纠纷的家庭之间。

矛盾订婚和后悔结婚
2021年3月,临颍县李四(女,化名)与张珊(男,化名)经媒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那个月,两家办了订婚宴,张山准备了彩礼和“三金”。订婚后,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9月,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李四提出解除婚约,把彩礼和“三金”还给男方。张山同意,但要求李四返还两人恋爱期间张山给李四的微信转账、红包、礼物、订婚派对等费用,共计37000余元。
李四只愿意退还曾经向张山借的1.7万元,称其他微信红包、转账、礼物都是张山在恋爱期间主动给的,要求归还没有依据。
2021年10月,张珊在多次请求无果后,向临颍县陈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通过多方调查了解到,李四与前夫离婚后,带着8岁的女儿回了娘家,之后认识了张珊。订婚派对后不久,李四外出打工,张山在临颍发展。双方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交往中,张山给李四转账2.7万余元。包括特殊金额的转账,意为一生等。,以及李四让张山以借款形式转账的款项共计17000元。
双方沟通过程中,张山酒后多次使用污言秽语,引起李四的反感。李四分手后,把彩礼钱和“三金”全部还给张山。
李四的母亲辛女士反映,起初是劝女儿恋爱期间磕磕碰碰,婚后会好起来的。她希望女儿能回心转意,与张山复合。张珊和母亲去辛女士家的时候,辛女士以为通过双方长辈的劝说,婚姻可以挽回。让辛女士没想到的是,还没说几句话,张山的母亲陆女士就递给她一张纸,说不想结婚就给钱。辛女士仔细一看,发现里面详细记录了举办婚宴、走亲访友、购买礼品等费用。这件事引起了辛女士的反感,于是辛女士也气愤地说:“我借了很多钱,没有别的钱了!”
解释和推理
调解员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研究了相关案例,咨询了村法律顾问,初步拟定了案件的调解程序,然后对双方进行了面对面的调解。
调解员宣讲了《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和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的相关内容,讲解了相关案例,阐明了法律原则和理由。最终,陆女士主张还款2.7万元,而辛女士仍坚持还款1.7万元,双方僵持不下。
调解员建议双方回家再考虑一下,然后电话联系对方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双方达成共识,偿还2万元了结纠纷。
辛女士说,家里经济拮据,无法一次性偿还2万元,只能每个月给对方2000元,保证10个月还清。
辛女士所在工厂的调解员进一步了解到,李四和辛女士正在闹矛盾。调解员表示愿意给辛女士5000元。厂长被调解员的举动感动,表示愿意为辛女士垫付5000元。
然后,调解员做了卢女士的工作。最终,双方就还款金额和方式达成一致:辛女士一次性还款1万元,剩余1万元在5个月内还清。
声明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日常生活中,热恋中的男女为增进感情而互赠的小礼物,一起吃饭或玩耍等活动中的开销,一些特殊象征性人物为表达爱意而付出的金钱,如521、1314等,一般被认为是联络感情或表达友情的无偿礼物。即使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赠与也应属于受赠人。
如果是以共同生活或者订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返还。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恋爱期间的部分微信转账和赠与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出借。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进行法律解释和普及,根据双方的实际困难和心理停滞情况进行“背靠背”和面对面调解。双方真诚接受调解结果,争议得到圆满解决。(薛华郭)
来源:河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