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卡代理税务处理(充值卡的财税处理)

彭怀文

充值卡代理

预付卡就是预付卡。

预付卡广泛存在于各行各业,本文以餐饮业为例来说明实践中遇到的与预付卡相关的财务处理问题。

(一)充值卡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预付卡销售充值时预收的资金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时间,不缴纳增值税。货物或服务实际售出时缴纳增值税。

开具增值税发票规定售卡人在收款时应向购卡人和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消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时,在代码“无销售额的非应税项目”下使用601“预付卡销售及充值”,并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含税”。

如果客户要求餐饮企业在充值时直接开具餐饮服务消费发票,根据增值税规定,开具发票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即需要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销售预付卡收到款项时,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收入,因此在预收款项时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二)充值卡的会计处理

预付卡收款,小企业会计准则计入“预收账款”,企业会计准则新收入准则计入“合同负债”。同时,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合同负债。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1)接收充值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项:预收账款

(2)预付卡的实际使用情况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接收充值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款: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核销的税费

(2)预付卡的实际使用情况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已确认的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核销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销售充值卡赠送礼品或积分等的财税处理

为了招揽或推销预付卡,大部分餐饮企业在充值或办卡时都会有各种优惠活动,比如赠送礼品、积分或消费积分等。

1.礼品的财税处理

【案例-1】销售充值卡赠送礼品的财税处理

2021年8月,陈仙酒家推出充值促销活动:凡在2021年中秋节办理充值卡,每次充值10000元,即可获得店铺消费8折优惠,充值时还可获得价值1000元的礼品,即酒家制作的名酒名烟精美礼品礼盒。礼物可以由客人选择。

充值和赠送,有两种发票开具形式供客户选择:(1)10000元无税发票,赠送不开发票;(2)开具无税发票9000元,礼品开具1000元。

陈仙酒家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和新收入准则。

据统计,2021年8月,预付卡实际办理:100万人民币卡充值,均为单位客户,均开具无税发票。礼物都是烟或者名酒,5万元。

解析:

根据案例描述,送礼不是“免费”,而是附加了前提条件。

1.会计处理

赠与实际上是一种履行义务,所以在会计上需要确认为收入。

借:银行存款100万元

借款:合同责任857,633.02元。

主营业务收入80,450.44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58.56元

应交税费-待核销税费51,457.98元。

同时,确认卷烟和名酒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5万元。

信用:5万元现货

相关数据计算过程及说明:

充值10000元,赠送1000元,可视为并操作如下:集齐10000元,用预付卡充值11000元,再用信用卡充1000元作为香烟或名酒的消费,所以充值中的1元其实等于1/1.1元。

礼品(香烟、名酒)刷卡1000元,实际对应收入(含税)= 1000×1/1.1 = 909.09元;

预付卡中剩余的10000元,实际对应的预付款(含税)=10000×1/1.1=9090.91元(或10000 -909.09元)。

由于香烟和名酒在餐饮消费中不是一起消费,而是分开销售(作为赠品),不能按照“餐饮服务”征税,需要按照外卖销售的餐饮企业未加工货物征税,即需要按照13%的税率征税,销项税额=100×909.09×13%/113%=10458.56元;不含税销售收入= 100×909.09×113% = 80,450.44元。

对于预付卡中的预付项目,根据财政部对执行新收入标准的解答,“合同负债”需要按照不含税金额进行确认,税率需要按照后期收入的税率进行估算。考虑到餐饮企业大部分服务的税率为6%,暂按6%的税率计算。因此,“合同负债”的不含税金额= 100×9090.91×106% = 857,633.02元;“应交税费-待核销税费”= 100× 9090.91× 6%/106% = 51,457.98元。

2.税务处理

由于赠送礼品不是“免费”的,不需要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为销售额,会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不存在纳税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2】充值卡实际消费的财税处理

根据【案例-1】,假设陈仙酒家8月份接受了上述预付卡消费,预付卡刷卡总额为60万元,均为餐饮服务消费。

解析:

1.会计处理

由于签帐卡是按照名义金额减少的,所以需要计算实际收入金额。60万元(含税)的充值卡对应的实际销售额= 600000.00/1.1 = 545454.55元,不含税销售额= 545454.55元/1.06 = 514579.76元,税额= 544.55元。

确认收入:

借:合同责任545,454.55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545,454.55元。

同时,确认销项税:

借:应交税金-待核销税金30,874.79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874.79元

2.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客人使用预付卡消费时,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为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是一致的,没有税会不一样,所以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积分奖励、现金抵扣等财税处理。

有些企业在销售预付卡业务时不直接赠送实物,而是赠送积分或现金抵扣,比如充值1000元时赠送200元,实际获得1200元。

【案例-3】充值卡充值时赠送现金抵扣额的财税处理

2021年8月,家天下火锅推出充值优惠活动:2021年中秋节每充值一次,除了享受门店消费8折优惠外,充值时每充值1000元赠送200元,即1000元实际获得1200元充值卡。

a火锅是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和新收入准则。

据统计,2021年8月实际办理充值卡:充值20万元卡,均按收款金额开具无税发票。

2021年8月,预付卡实际用于消费,刷卡金额15万元。

解析:

由于赠品是现金抵扣,本质上是商业折扣。

充值金额=200×100=200,000.00元(含税)

折扣率=1000/1200=83.3333%

(1)充值

借方:银行存款20万元

贷款:合同债务为人民币188,679.25元(200,000.00/1.06)

应交税费-待核销税费11,320.75元。

(2)使用

信用卡15万元,贴现后应确认收入(含税)=15万元×83.3333% = 125000.00元,不含税收入= 125000.00元/1.06 = 117924.53元,税额= 117924.53元。

借:合同责任117,924.53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17,924.53元。

同时,确认销项税:

借:应交税费-待核销税费7,075.47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075.47元。

(四)充值卡跨店使用的财税处理

现在餐饮企业连锁经营的情况很多,所以预付卡的使用也可以跨店使用。

对于不同的店,有同一法人的分店,也有同一集团下不同法人的店,甚至还有集团外的加盟店。

如果要跨店使用充值卡,首先要在集团层面建立相同的充值(会员)体系,包括消费积分体系,所有门店都需要接入,才能跨店使用。

由于每个门店都可以接受信用卡充值和消费,集团层面需要在系统中建立一个结算中心,用于信用卡充值和消费后的门店间清算。通常情况下,充值收取的钱会被归集到集团内部专门的财务公司或者集团指定的账户,或者按照充值消费信用卡的净额进行结算。

预付卡跨门店使用时,由于可能不限于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的加盟体系,可能构成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充值销售结算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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