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债务公司能注销吗(注销公司能逃避债务吗?)

引言:这引出了本文的真实故事


咨询师有一笔从未归还的债权,经常联系不到债务人。顾问老板和郭律师商量是否可以起诉讨债。郭律师查询了债务人公司的公开资料,向咨询单位老板了解了债务人的日常经营情况。总的感觉是胜诉容易执行难:债务人应该是一个空的空壳公司,由于某种原因被股东抛弃,不再用于经营,债务人本身可能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工商公开信息显示,债务人公司股东已履行出资认缴,通过出资瑕疵追究股东责任难度较大。

虽然知道执行困难,但咨询单位还是决定起诉维权。诉状提交法院后,法院启动了漫长的诉前调解程序。经调解,债务人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债务,最终法院立案。又过了一个月,开庭前,郭律师突然发现,债务人已经注销。看到工商信息公示网站上的注销信息,郭律师不禁一阵狂喜:公司债务没有办法注销!郑畴空空壳公司执行难,公司注销;如果债权人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这种情况下的撤销必须是不当撤销;如果核销不当,债权人得不到清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责任。顾问单位无望的债权无论如何可以部分执行;毕竟,这笔债权的金额还不足以让这两个自然人愿意一直承担“莱莱”的身份。


第一个案例研究

案例:夏诉等人案。

案由:清算责任纠纷

判断要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项责任的范围以依法清算时对债权人所欠的金额为限。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股东了解公司情况的优势地位,作为清算人的股东应当依法对清算中所欠债权人的金额承担举证责任。股东不能依法证明清算时公司剩余财产的真实数额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事实:

2014年5月21日,夏将其持有的银行汇票借给崇友公司,崇友公司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180万元,月利率15‰。2015年6月21日,双方结转借条,崇友公司补办借条,借款金额200万元,月息14‰。

友公司于2010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陈勇和设立,注册资本151万元,陈勇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月18日,崇友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东台市崇友废旧物资有限公司,清算组由陈勇、陈彬组成。清算组组长是陈彬。1月29日,崇友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3月2日,崇友公司清算组在《东台日报》刊登注销公告。同年8月19日,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崇友公司被注销。在崇友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注销申请清算报告中,公司存货资产、债权回收、清算、剩余净资产、股东陈勇和陈彬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均为“0”。

夏后朱虹以崇友公司办理虚假注销登记,使其无法向崇友公司主张债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勇、陈彬共同赔偿损失200万元及其利息。

判断结果: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81民初813号:被告陈勇、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夏因崇友公司借款造成的经济损失200万元,并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每月14‰支付利息。陈彬不服原判,提出上诉。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第414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部分:法律梳理

一、公司注销流程

公司注销流程分为简单注销和一般注销。

(1)全面取消

一般注销程序可适用于所有公司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规定了“全面注销”的流程:

1.股东作出解散决议;

2.成立清算组(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履行下列职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事务;

(四)缴纳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5.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简单取消

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1.简单撤销的适用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适用简易注销:

(一)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已经清偿。

2.简单的注销流程

简易注销流程的核心是“简易”,无需制作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算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登报公告、投资债权人等。就像一般的取消。只需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函:承诺函包括全体投资人决定激活解散和撤销、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并承诺公司无债权债务或债权债务已经清偿;如有虚假承诺,由投资者承担责任。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二。不当取消的法律后果

不当注销的,要求清算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一)清算组的职责

1.清算组的组成

公司类型

清算组成员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法院任命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的责任

清算组对清算不当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清算组成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进行了详细、不完整的解释,同时将某些事项的请求权主体扩大至股东,如下表所示:

事关重大

[S2/]索赔人

请求范围

法律条款

一个

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未得到清偿。

债权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2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

公司、债权人和股东

由此造成的损失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执行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公司、债权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II)股东、董事和第三方在全面注销下的责任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和董事在清算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2。《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东、董事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详情如下:

责任主体

项目

索赔权

请求范围

法规和条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造成公司财产折旧、损失、毁损或者灭失的。

债权人

公司能注销吗

此事造成的损失范围内。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因迟延履行义务而丧失,清算无法进行。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不依法清算,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

债权人

权利要求的范围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未进行清算,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债权人

权利要求的范围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而办理注销登记,

债权人

权利要求的范围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或者第三方。

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或者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债权人

权利要求的范围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

被执行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未进行清算,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股东、投资者或主管当局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原因被撤销或者解散后。、其股东、出资人或者主管机关无偿接受其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遗赠财产或者遗赠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申请执行人

在接收财产的范围内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应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负责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申请执行人

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C)简单取消下的投资者责任

简易注销从2017年开始实施,所以《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颁布时,并没有简易清算不当责任的规定。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注销登记,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于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同时,在投资人提交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投资人还承诺违反承诺协议(包括债权债务清算),愿意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该承诺是投资者的自愿承诺,投资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简易注销各市场主体具体负责人如下:

主题类型

所有者:投资者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非公司企业法人

投资者

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者

合伙商店

所有合作伙伴

(四)责任金额

责任主体不止一个的,各责任主体应先对外承担全部债权,再根据过错大小在内部分担责任。

四。不当撤销责任人的抗辩理由

(一)债务本身的抗辩

当然,不当注销的责任人将继续享有被不当注销的债务人的抗辩,如时效抗辩、质量缺陷抗辩等。

(二)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抗辩

股东证明已采取积极措施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少数股东证明自己既不是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也不是本机关成员,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四条)

因果关系辩护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证明其“迟延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清偿”,并主张其对清偿公司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五条)

五、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得到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值、灭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在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而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以上情况是实际控制人造成的。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或者未经合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后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清偿公司债务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而办理注销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或者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有两个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按照其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视为清算财产。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付而未缴纳的出资,以及《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规定的分期缴纳尚未到期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清偿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清偿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执行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清算已完成,注销已完成。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以其他股东为第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部分案件的和解结果不当扩大了股东清算责任。特别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债权人。以超低价从其他债权人手中大量购买僵尸企业“旧账”后,已对该批僵尸企业提起诉讼,进行强制清算。在取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灭失的确认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部分人民法院未准确把握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裁定非“怠于履行义务”或“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损失无因果关系的少数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额的责任,导致利益明显失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侵权责任。在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4.【迟延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迟延履行清算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故意迟延或者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不能履行清算义务的消极行为。股东证明已采取积极措施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少数股东证明自己既不是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也不是本机关成员,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关系抗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证明“迟延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均已灭失且无法清偿”,并主张其对公司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6.【诉讼时效】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们辩称债权人对公司的索赔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请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不能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您可以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后

点击右上角发送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