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更电话号码和地址、拒绝确认庭审笔录、无正当理由中断网上庭审——这些诉讼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都会有相应的信用评价。今天上午,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全国首个互联网司法征信系统,将司法信用从高到低分为绿、蓝、黄、红、黑五个等级,建立互联网司法信用档案,定期推送至征信部门等机构进行个人查询,也会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侯表示,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具体表现在司法领域,存在规避诉讼、滥用诉权、虚假诉讼、拒不执行等现象。,既浪费司法资源,又造成送达难、核实难、执行难等司法困境。司法征信系统的推出,是广州互联网法院为完善互联网司法信用评价机制,推进网间信用治理体系建设空,探索如何从源头上解决送达难、执行难问题而推出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
司法信用分为五个等级,并逐案报告
据了解,这一制度首次将司法信用的概念确立为“当事人是否自觉遵守诉讼规则,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同时选取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36项行为作为司法信用等级的评价要素。通过个案中的相应评选和综合评级,将每个案例做成司法信用报告。
司法报告打造绿、蓝、黄、红、黑五色信用评价体系,既肯定和鼓励守法守信的行为,又否定和惩罚违法失信的行为。其中,绿色为信用等级优秀,蓝色为信用等级良好,黄色为一般失信等级,红色为严重失信等级,黑色为严重失信等级,信用等级由绿到黑逐级递减。
本报告供相关机构和个人查询并向公众发布信用指数
司法信用报告产生后,广州互联网法院会将报告存储在“网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中,建立互联网司法信用档案,供相关机构和个人查询。通过网络媒体、研究院官网和“e链智能”执行平台发布司法信用报告;定期开展多源分析和多维度评估,适时向社会发布互联网司法信用指数。
广州互联网法院执行局局长赖俊斌介绍,法院建立司法信用正向激励机制。司法信用报告总体评级为绿色或蓝色的,经当事人同意,将向市场监管、金融和征信机构等部门推送当事人司法信用优秀或良好评价信息,进一步营造守法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综合评级为黄、红、黑的,将作为采取限制消费、网络曝光等强制措施的重要参考,纳入案件执行失信人,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移动电子支付、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等领域失信人的限制和惩戒。,并定期向市场监管、金融和征信机构等部门推送有关当事人信任度的评价信息,进一步减少失信者的网络活动。//k0/]
同时,广州互联网法院还规定,当事人事后自愿悔改,自愿履行法律义务的,可以在收到司法信用报告后5日内向广州互联网法院申请信用变更。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可以酌情提高其司法信用报告的综合评级。
在审理期间,督促被执行人自动执行2起,结案3起
据悉,自今年7月试行该系统以来,广州互联网法院已产生48份司法信用报告,其中绿色信用评级1份,黄色信用评级37份,红色信用评级10份。报告发出后,已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起,达成执行和解3起,主动联系法院了解情况24起,反馈率达60%以上,取得了良好的司法实践效果。
附件:信用评级要素
绿色信用评级:
(一)自觉遵守程序规则;
(二)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蓝色信用等级:
(一)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方式是否准确;
(二)主动网上注册认证,反馈服务信息;
(三)按照规定履行举证、质证等法定义务;
(四)根据需要参加庭审、配合传唤、进行面谈;
(五)如实报告财产情况;
(6)配合财产调查核实;
(7)遵守消费限制令;
(八)因无力履行,法定义务只能部分履行的。
黄色信用等级:
(1)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行为中保留的联系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等信息被撤销或无效,且未主动告知对方;
(二)拒绝参加庭前会议的;
(三)拒绝出庭,拒绝配合传唤或者接受采访的;
(四)拒绝确认备案或者签收法律文书的;
(五)不主动报告财产的;
(六)不如实报告财产的;
(七)不配合财产调查核实的。
红色信用评级:
(1)法院有效送达认证相关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当事人仍不按规定履行登记发证、核对材料、反馈信息等义务的;
(二)变更已向法院确认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而不主动通知法院,或者故意逃避送达和通知的;
(三)不遵守法庭规则,情节严重的;
(四)无正当理由中断网上庭审或者进行采访的;
(五)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执行异议等程序,拖延时间的;
(六)拒绝交付法律文书确定的财物或者票证,或者拒绝迁出房屋、土地的;
(七)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移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的;
(八)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隐藏、转移、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财产凭证、股权协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资料的;
(九)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十一)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黑信用等级: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鉴定、勘验、评估、审计等有关人员执行工作的;
(三)对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销毁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被冻结的财产的;
(五)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六)故意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
(七)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八)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情节严重的。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魏丽娜
广州日报全媒体摄影记者魏丽娜通讯员刘文天
崔苏华,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