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群主如何踢人(群主“踢人”合乎平台公约)

冉宇



近日,“踢团第一案”在山东省莱西市法院公开审理。因原告被移出微信群,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群主,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7月30日本报)。

法院认定被告没有对原告的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自然无效。需要注意的是,“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如“侮辱、诽谤”、“损害名誉、精神或者财产损害的事实”、“行为人有过错”等。本案中,原告牵强附会地将“被踢出群”理解为“被侵害名誉权”,更多的是主观臆想和过度演绎,既无逻辑依据,也无法律支持。

如果原告没有涉及到“名誉权”,本案就属于“互联网团体依据职能行使职权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此外,从公私所有权的界限来看,司法机关本身无权干预和规范自然人的合意自治。互联网游戏规则是“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群主行使的是“踢人权”,符合平台公约和用户约定,法院无需对此进行二次判决。

自然人的意思自治是不可诉的,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事实上,所谓的“踢团第一案”从来就不存在,或者说不应该存在,但遗憾的是,这种说法被广泛传播后,给公众造成了极大的误解。需要重申的是,“被踢出群”并不是起诉的法定理由,相关主张更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不是所有的纠纷都由法律裁决;并不是所有的“冤屈”都能得到司法救济。避免被踢出群的最好办法就是尊重互联网社区的游戏规则,尊重群内的协议和权利。

群主怎么踢人出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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