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的秦小姐去当地一家银行取款22400元,银行柜员却出错多给了1600元。
事后,银行向秦小姐多要了1600元,被秦小姐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小姐告上法庭。
对此,秦小姐认为银行“不负责离柜”,她也想“不负责离柜”。但最终法院判决秦小姐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她在3日内返还给银行。(法制晚报2017年12月18日)。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虽然银行有错,但多出来的1600元毕竟属于银行财产,秦小姐属于“不当利益”,应当全额返还。
但这种法律不允许的做法,却得到了广大网友的支持。秦小姐虽然还款败诉,但很多网友对她拒绝还款“离柜无责”表示赞同。
“干得好!没错,离柜不负责!双方遵守就好了。”这位网友的评论反映了一些人对这一事件的态度。
众所周知,现在很多银行的营业厅都挂着“离柜概不负责”的牌子,这是我们在银行柜台办理手续时经常看到的。它提醒客户当面及时核对货币,以确保交易的准确性。
银行之所以提出“离柜概不负责”,是有前提条件的:“当面验钱”,然后“离柜概不负责”——主要是提醒客户当面验钱,免得走了又回去说少交了。
这种提示虽然有推卸责任的嫌疑,但也是银行在经济纠纷中保护自己的措施。
因此,“无责离柜”是银行作为金融企业顺应市场规律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
当然,如果银行确实少付了客户,可以通过监控查钱的方式进行补救,但不能以“离柜无责”来免除其法律责任。
然而,虽然银行的初衷是保证工作的准确性,但“无责任”这种“简单粗暴”的说法对客户来说太霸道了。很多银行“离柜不负责”的说法生硬无理,让人误以为只是用来约束储户的。
客户在银行“吃亏”。这次银行疏忽了,人家要银行尝尝拿不到钱的滋味。我相信秦小姐与银行对峙到最后,就是出于这种心理,只是为了“舒一口气”。这种行为正好迎合了大部分网友的想法,让他们拍手称快。
但玩笑归玩笑。秦女士的反抗可以理解。以“离柜不负责”为由拒绝还款,实际上已经造成了银行的实际损失。仍然拒不还贷,是实实在在的“不当得利”,是违法的,不可效仿。
那么“离柜概不负责”这个警示牌本身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离柜无责”的规定属于银行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甚至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
但很多时候,银行并没有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对客户进行说明,在制定这一警示时也没有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规定了客户的义务,免除了银行的主体责任。
银行的“离柜时无责任”规定,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了对方的责任,因此该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和依据。
现实生活中,现有的很多案例也表明,银行的“出柜不负责”只是一纸空空谈,相当于“空谈”,银行是不可能推卸责任的。
所以,遇到银行疏漏的时候,我们不必太紧张。我们应该保持冷静,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发生错误时,保留单据,索要监控录像,是最直接有效的维权手段。
其次,面对银行疏漏,客户要理性。如果大家都像秦小姐一样故意刁难银行,肯定会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在银行交易中,可以用宽容代替抱怨,可以容忍工作人员的无意过失,从而营造更加和谐的交易环境,保证交易双方的正常工作。
然而,秦小姐一案虽然银行胜诉了,但广大用户的不满也迫使银行不得不考虑是否应该对此类案件进行反思。
一方面要规避风险,保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银行也要考虑如何建立更加合法和人性化的行业法规,如何处理好我们自身利益和用户体验的关系,这是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要求。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吴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