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吴、记者顾源森)当事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却没有去行政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也没有拿到分红。他们可以解除股份转让合同吗?近日,江苏徐州睢宁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股份转让合同纠纷案,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徐州中院二审开庭,维持原判。
据了解,2019年7月,张某与袁签订股份转让合同,袁将其持有的某家居公司30%的股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即可取得股东身份,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家居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股东之一彭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上签字。但张、袁从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过股权变更登记。转让合同签订后,张就公司销售及付款、货款支付、工资结算、店铺转让等事项向全体股东发表了意见和看法。2020年8月开始,集团主要讨论召开股东大会。由于公司经营困难,要求股东追加投资。张某认为自己没有获得分红,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拒绝追加出资,要求解除股份转让合同,要求袁某退还股权转让款18万元。协商未果后,张起诉至法院。
遂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名册中虽未记载张某,但家居公司及其股东均知晓并同意股权转让。张在股东群中发表了对公司治理的看法,并实际参与了家居公司的管理。公司不支付股利,不影响张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其要求解除股份转让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张不服,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工商登记是判断股东身份的形式要件之一。股权受让方对公司经营范围、人员工资、场地租赁、参加股东大会、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等具体事项的意见。,可以视为股权受让方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公司经营困难时,股权受让方以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由否认其股东身份并欲退出公司,或者公司以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否认股权受让方成为新股东,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确定是否行使股东权利,而不能以股权变更登记为唯一考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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