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店销售侵权商品(淘宝商家因使用截图销售“韩商言同款”被判侵犯著作权)

2019年,一部热播剧《亲爱的,爱情》成为家喻户晓的男女主角,很多网上服装店也跟着走红,推出热播剧《同款》。卖家想提高销量无可厚非,但销售电视剧人物“同款”服饰,用电视剧截图做宣传照片,存在侵权“隐忧”。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淘宝天猫某店铺在销售“亲爱的,爱”和“枪”衬衫时,未经许可使用电视剧截图,侵犯了著作权。销售枪相同的顶部

本案中,Juku公司享有电视剧《亲爱的,爱》的著作权,发现龙可公司(淘宝天猫某店铺经营者)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内使用该电视剧截图,并销售截图中英雄枪所穿的“同款”黑色短外套。天龙公司认为龙可公司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遂将龙可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涉案电视剧截屏为电视剧截屏,剧酷公司对该截屏享有著作权。龙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聚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截图放在互联网上,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涉案作品,构成对聚酷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龙可公司赔偿巨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5万元。

龙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龙可公司认为,其在天猫店铺使用的是剧中人物的截图。天龙公司对电视剧享有著作权,并不代表对画面截图享有著作权,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本案剧照截图非原创,不构成作品,被上诉人对其不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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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单截图版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视剧《亲爱的,爱》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电影作品由一系列有声或无声的画面组成。虽然上诉人在其天猫店铺中使用了电影作品的截图,但该截图属于从电影作品的连续图片中分离出来的部分,因此是电影作品的组成部分。由于被上诉人是涉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对电影作品中的单张截图也享有著作权。

同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电影作品具有原创性,截图是原连续画面的一部分,因此也具有原创性。

涉案电影作品截图虽为原创,但不属于摄影作品,因为它是相机拍摄的连续画面的一部分,不同于为静态效果拍摄的摄影作品。电影截图是电影的一部分,其版权属于电影的制作者。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上海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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