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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网络聊天中广泛使用表情符号,但你发的每一个表情也可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最近有媒体注意到,很多法院判决书中都列有表情符号,成为案件判决或定性时的辅助证据。然而,鉴于表情符号含义的模糊性,如何解读和认定网络表情符号的含义也成为网络时代司法机关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日常交流、聊天和转账交易大多在网上完成。因此,电子证据自然成为法庭上的证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明确支持多种网络信息作为电子证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网络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网络信息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2020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登录日志等。被全部纳入电子证据数据,这是与时俱进的体现。由于制度支持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网络表情符号作为一种常见的网络语言,也出现在了很多法院的判决书中。例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一起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写道:“刘等人多次向朱志祥的微信号发送微笑等表情符号,用于卖淫活动后的报销。”可见,网络表情符号在一些民事或刑事案件中确实会成为“呈堂证供”。
但是由于一些网络表情符号的含义比较模糊,很容易让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个表情符号产生不同的理解。比如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承租人租约到期后,面对出租人的多次提醒,只回复了一个“孙”表情符号,表示愿意加租。从出租人的角度来看,这个表情符号意味着对租金上涨的认可,但承租人认为这种理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法院来说,审理这种表情符号案件无疑是一种挑战。
面对网络表情符号“证据化”的趋势,笔者认为,为了避免这类电子证据的模糊性,影响公正判决,社交媒体经营者有必要对每一类网络表情符号做出相对统一、清晰的界定,司法机关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的内容——在电子证据中单独列出网络表情符号,同时与经营者就每一类网络表情符号的含义达成一致。这样既可以引导网民准确使用网络表情符号,避免纠纷和歧义,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涉及网络表情符号的案件。
当然,由于网络表情符号在不断创新和丰富,很难一下子全部纳入制度规范,因此有必要推出新的网络表情符号在线平台,准确标明每个表情符号的含义,以减少误用、不同理解以及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同时,司法机关也要结合相关证据、语境、网络表情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做到案件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