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企业家免征增值税。
(一)享受主体
残疾人。
(二)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更换服务和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㈢享受的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级至八级)的自然人,包括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4)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六)项《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订)。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经征收即予退还。
(一)享受主体
为残疾人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税务机关实行按纳税人安置的残疾人数,定额征收后即征即退增值税。具体每月可退增值税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所在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内已缴纳的增值税不足退税的,可以在上一纳税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减去本纳税年度已退还的增值税后的余额中退税;如仍不足以退还,可在当前纳税年度结转以后纳税期间,但不得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如果纳税期不是按月,增值税只能退还到符合条件的月份。
㈢享受的条件
1.纳税人(盲人按摩机构除外)从业人员中残疾人不低于25%(含25%),且安置不少于10人(含10人);
每月安置在盲人按摩机构的残疾人不低于25%(含25%),安置的残疾人不低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每名安置1年以上(含1年)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每一名安置的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对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安置的每一名残疾人,每月支付不低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适用于纳税人所在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税务机关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同时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转业干部等扶持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计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更改。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服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收入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直接销售购进货物(含货物批发零售)和销售委托加工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的销售额。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订)。
三。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学校开办的企业。
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是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由学校自行出资办学,由学校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二)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开办的企业,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的残疾人数量实行定额征收后增值税先征后返。
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月可退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所在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批准的适用于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核定。
在计算残疾人数时,可以统计在企业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全日制学生,在计算企业职工人数时也应统计上述学生。
㈢享受的条件
1.纳税人(盲人按摩机构除外)每月安排残疾人不低于职工人数的25%(含25%),安排残疾人不低于10人(含10人)。
2.税务机关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3.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同时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转业干部等扶持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计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更改。
4.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纳税人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税目范围内的服务所得提高到其增值税收入的50%,但不适用于直接销售购进货物(包括货物批发零售)和销售委托加工货物所得。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的销售额。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订)。
四。残疾人就业减免个人所得税
(一)享受主体
残疾人就业。
(二)优惠内容
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减免个人所得税。
㈢享受的条件
1.“残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标注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人员。
2.残疾人按照各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减免个人所得税。
(4)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五、残疾人就业企业的残疾人工资加扣。
(一)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二)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的100%。
㈢享受的条件
1.按照法律规定,每一个被安置的残疾人都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每一个被安置的残疾人都在企业实际工作。
2.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定期向每一个被安置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适用于企业所在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的基本设施。
(4)政策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六、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二)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均实际安置就业残疾人人数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25%以上(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的,可减征或免征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㈢享受的条件
一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数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25%以上(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
(4)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
㈠政策内容
国家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选择适当的工作和岗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安排超过规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逐步建立按比例预留残疾人就业岗位制度。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的残保金=(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1.5%-安排的残疾职工人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以上(含),但未达到1.5%的,按照所需缴费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按规定缴纳金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30人以下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政策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3.《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
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
5.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来自:邹城市残疾人志愿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