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不同的形式和条件是不同的:
1.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东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2)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缴清。
3.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按照公司章程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票的发行和准备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并经创立大会批准;
(五)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4.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申报,无最低要求。
(一)城镇失业人员、农村村民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有经营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业务能力和业务技术。
5.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申报,无最低要求。
(一)投资者是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者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必要的从业人员。
6.私人合伙:注册资本申报,无最低要求。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均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缴的出资额;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六)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需要评估货币以外的出资价值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全体合伙人也可以协商以劳务出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长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
(1)有限合伙
(二)二个以上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但合伙人不超过五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二、一般流程
注册流程如下:核对名称(确定公司名称)→开立验资账户→验证验资(完成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手续)→签字(客户到工商所验证签字) →办理营业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办理基本账户和税务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验证→办理印花税业务→办理纳税人认定→办理纳税人认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