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其实很重要,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结果。
没有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但很少有人能理解它的真正含义。甚至很多律师、法官都没有完全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真正含义。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也会遇到错误的认知。比如一个案件受理后,发现原告证据不充分,但能证明基本事实,就要求被告证明被反驳的事实。如果一味地要求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很多案件就不会判决,或者判决会造成很大的不公平。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原则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证明规则。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当事人提出的所谓“主张”并不等于原告的“主张”。实践中,很多人机械地认为,所谓的请求权,就是原告提出的请求权,应当由原告举证,这无疑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这里的意见应该包括正反两方面的意见。
具体来说,应该是:
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者其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应当对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者其权利受到损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一个案件中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先举证,再由对方举证。如果对方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推翻之前的事实,可以认定这一事实;如果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之前的事实,提出主张的一方将继续提供证据。
因此,举证责任是一个相互转化的动态过程,而不是静态的。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尤其要运用自己的生活经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以证据不足为由轻易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