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对马的专利号为201230666439的专利进行全部申报。x无效。2016年,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在调查中发现,侵权人马某恶意假冒完美芦荟胶外包装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且该假冒产品的外观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
经过充分调查取证,完美公司于2016年6月正式启动申请马包装盒专利权无效的法律程序。这是完美公司继胜诉广州梦妆化妆品公司商标侵权案后,第二次通过知识产权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图为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完美芦荟胶”产品。完美公司提醒消费者注意识别。
坚持不懈的维权,打假。近年来,假冒伪劣完美公司商标和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2012年11月,完美公司发现优乐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乐互联”)在其经营的可可团购网站(www.cocotuan.com)上发布信息,组织消费者以9.8元/支的价格购买“原价38元的完美芦荟胶”。该产品使用了与完美公司生产的完美芦荟胶商标相同的标识。经鉴定,上述产品包装粗糙,与完美公司生产的产品完全不符,属于侵权商品(以下简称“侵权商品”)。
完美公司认为,优乐互联未经授权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完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优乐互联经营的可可集团网站点击率高、消费群体广、营业额大,其利用该网站恶意销售侵权商品,对完美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给完美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鉴于这种情况,完美公司决定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重点打击此类以团购形式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以优乐互联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诉讼请求,将优乐互联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结合完美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为优乐互联销售,确定其为侵权主体。同时,白云区法院认为,优乐互联销售的商品所使用的标识与完美公司的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标识在视觉上没有区别,属于与完美公司的商品具有相同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优乐互联未经完美公司授权销售、生产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完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优乐互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完美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该案经广州中院二审、广东高院再审再次审理。最终,完美公司于2016年8月8日获得再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优乐互联应当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完美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完美公司表示,将对假冒销售完美公司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完美公司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假冒、抄袭完美公司产品的各类侵权者,建立起维护完美公司品牌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