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部分转自新浪财经、凤凰财经。
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增多,网络风险也在增加。尤其是近年来,诈骗案件屡禁不止。一方面,我有必要提供风险意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支付方式的增多,为诈骗分子提供了便利。这不,央行看到了这种风险的存在,在一次次调整的网络支付新规中加入了新的规定。
9月30日,央行发布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人在同一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
此外,自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ATM向异地账户转账的,24小时后资金到账。此外,为防止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转移资金,最大限度实现赃款变现,自12月1日起,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可在24小时内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之前发布的ⅲ类账号有哪些?你还记得吗?
此前,2016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和2016年7月1日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分别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支付账户的类型进行了分类。
2016年4月1日,《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正式实施,建立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根据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核实方式和风险等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其中,ⅰ类账户为当前个人在银行柜台开立并现场验证的账户,功能齐全;ⅱ、ⅲ类户是通过银行柜台或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功能有限,需要与ⅰ类户绑定。
2016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正式实施,建立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管理机制。同样,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核实方式和风险等级,个人支付账户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其中,ⅰ类户只需通过一个渠道验证身份信息,是最便捷的开户方式,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但额度较低;ⅱ类和ⅲ类户至少需要通过三五个渠道核实身份信息,或面对面核实,分别有较高的余额支付限额;除了消费和转账,ⅲ类户的余额还可以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复杂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宝、微信转账将受到限制!!
《通知》对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机构的个人支付账户进行限制。与银行的要求类似,自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人在同一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全功能支付账户。同时,要求支付机构从12月1日起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每日累计转账限额和交易笔数。超过限额和交易笔数,不允许再进行转账业务。
京华时报分析认为,这意味着支付宝微信转账次数将受到限制。
在此之前,央行已经出台了很多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政策。《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后不久,7月31日下午,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时任虎嗅撰稿人GFY有文章分析:
“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及其他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分支机构账户”的规定,让三方为P2P资金托管业务买单,将破产梦发扬光大。
最致命的规定是“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的身份管理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至于余额支付的限制,三方支付已经真正成为服务电商和小额、便捷支付,不能再从事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转移。
三方支付的微观定位和限制阻止了其参与货币创造过程,控制了潜在风险。但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三方支付的创新范围和积极性,只能沦为普通的小额支付渠道。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现有业务大多令人担忧。
第三方支付一直以其方便快捷而被推广和使用,但这次支付宝和微信的转账次数限制,不得不被称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又一次打击。
最后,除了支付宝,还有小商贩躺枪。
不在网上销售POS机、读卡器等受理终端。
通知还要求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审查特约商户资格,规范受理终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含MPOS)、读卡器等受理终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对各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检查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场所。对违规用机且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接收终端,一律停止其业务功能。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在2016年11月30日前形成检查报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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