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新媒体运营:法律规制与保护》(法律出版社)一书。本文来自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互联网法律评论(ID: Internet-law-review),作者韩非,北京史静(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新媒体法律事务部主任,首图来自视觉中国。
随着网络视频尤其是短视频行业的发展,通过新媒体社交平台的运营来塑造IP的方式已经为大众所熟知。在这种情况下,一大批MCN(多渠道网络)组织和各种类型的KOL(关键意见领袖)诞生了。两者互动,不断输出内容增强粉丝粘性,推动新媒体社交平台蓬勃发展。
无论是生产或表达内容的KOL,还是通过专业经纪能力创造IP的MCN,抑或是新媒体平台,都非常重视KOL的账号归属,这无疑得益于新媒体网络账号的巨大流量。于是,在流量利益的驱动下,争夺账号所有权的案例时常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KOL新媒体社交平台账号的权属认定没有统一的判断规则,需要法官根据涉案账号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本文结合具体司法案例进行分析。
判决账号属于KOL
案例一:某文化传媒公司与王某某合同纠纷案案例一
案件简介:某文化传媒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艺人独家合作协议中,双方约定合作期满,王某某不再续约,某文化传媒公司为王某某申请的或王某某单独申请的所有网络平台账号,包括但不限于、Aauto Quicker、美拍、火山、微博、秒拍等,将归某文化传媒公司所有。故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请王某某返还Aauto更快平台账号。
案例二:杭洲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2合同纠纷案
案件简介:在杭州某科技公司与陈某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杭州某科技公司(甲方)与陈某某科技公司(乙方)签订了示范合同,双方约定:“甲方拟在淘宝平台销售产品,在淘宝直播、微博直播、淘宝内媒、微博内媒、微信内媒等渠道进行内容化运营,如乙方已有微信、微博等自媒体账号,则应由甲方运营,所有运营权和版权归甲方所有。”
【/s2/】裁判意见:【/s2/】法院认为,该微博账号为甲方使用,但考虑到该账号是以乙方个人名义开设,且原系乙方长期使用,最终确认该账号使用权应归乙方所有。
案例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何某某合同纠纷案3
案件简介: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何某某签订主播聘用合同,约定何某某按照公司设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网络平台担任主播,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直播账号归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2016年1月10日,何某某取得6家房企的实名认证账号,经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同意,与6家签订金牌主播合作协议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主张账号所有权的依据是《主播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但该条并未明确规定哪个账号属于某文化传媒公司。此外,何某某提交了6家房企出具的账号信息说明,证明其获取涉案账号的时间为2016年1月10日,且为实名认证账号,早于主播聘用合同签订时间。何某某在六家房源平台使用的实名认证账号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依法不得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某文化传媒公司与何某某签订《主播聘用合同》时,某文化传媒公司尚未与六家房企签订合作协议,故不能推定《主播聘用合同》第十二条所指的账号为何某某在六家房企取得的账号。综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涉案账号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除上述案件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2017)粤0106第906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MCN在网络名人中注册的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MCN所有;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在(2019)晋0403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双方争议的Aauto Quicker live账号由被告个人注册,原、被告在合同中未约定争议账号的归属,原告已从双方约定的提成中取得相应报酬,故该账号使用权应归注册人即被告所有;
沭阳县人民法院在(2018)苏1322第1586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KOL账号具有明显的个人属性。虽然合同中约定账户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MCN所有,但网络名人处于缔约的弱势地位,MCN无权要求网络名人交付账户。
从上述司法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通常处于优势缔约地位的MCN机构会在双方与KOL签订的合同中强力约定KOL账号及所有相关权利归MCN机构所有,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KOL账号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且法律法规要求账号实名登记制度以及对大部分网络平台的规范要求,法院在做出具体司法判决时也会考虑账号归属的可操作性,与MCN机构优势缔约。
判断账号属于MCN组织
案例四:某服装公司与杨某某合同纠纷案4
案件简介:2016年9月13日,某服装有限公司(甲方)与杨某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2016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12日。若乙方擅自终止本协议,本协议限定的品牌、店铺、社交媒体账号的所有权利和使用权归甲方所有,2017年2月24日,杨某某以根本违约、未达到双方目的为由,向某服饰有限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以终止合作协议。
【/s2/】裁判观点:【/s2/】法院认为,某服饰有限公司与杨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2017年2月24日,杨某某向某服装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其中解除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杨单方无理解除协议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作协议中的约定,牟阳擅自终止协议,本协议限定的品牌、店铺、社交媒体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某服装公司所有。
同时,某服装有限公司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cheeseY Zhiyou”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某服装有限公司为该品牌商标的权利人。故甲服装有限公司主张杨某的社交媒体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甲服装有限公司所有,杨某停止使用该社交媒体账号并交给甲服装有限公司合法使用,有理有据,予以支持。
上述案例中,KOL也解除了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所有社交媒体账号归MCN所有,但法院判决支持了合同约定。主要原因是社交媒体账户与MCN的关联度很高,而且是由MCN自己申请的,MCN控制了社交媒体账户或主导了其运营。同时,MCN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表明MCN是该品牌商标的权利人;此外,MCN机构也投入了巨额的宣传费用。这些都大大弱化了KOL账号的个人属性,更多体现了MCN机构的品牌元素和投入。本案例为合作到期后想争取账户所有权的MCN机构提供了一个参考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宣称自己主导账户运营维护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如(2020)苏0106民初2046号案,法院认为,根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微信公众号的所有权属于腾讯公司,用户在完成注册申请后取得微信公众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人。涉案微信公众号是陆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虽然公司声称该账号申请是员工陆某履行职务,但公司无法证明陆某注册账号是公司授意的。
该公司虽主张涉案微信公众号由其员工维护,但在举证时,只能提交员工的出差申请表、费用报销单等证据,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拥有涉案微信公众号并由其员工管理,也不能证明其运营维护微信官方账号,故其主张对涉案账号享有使用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五:牟鹏诉朱某淘宝店铺权属纠纷案案例六
案件简介:在彭某与朱某的淘宝店铺权属纠纷案中,彭某使用朱某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卡,绑定支付宝账户,在淘宝注册店铺。店铺由彭经营,后来朱某挂失卡并通知淘宝、支付宝平台关闭店铺。后请求法院确认该店铺归其所有,并判令朱赔偿其因停业所造成的损失。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彭在开设淘宝店铺时,使用朱某的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绑定支付宝,完成了淘宝的注册。朱是淘宝网店的注册店主。彭提供的该店铺的账目流水和发货凭证,仅说明彭实际行使竞得店铺的经营权,但经营权主体与该店铺的所有权主体不一定相同。彭某是该店铺的实际经营人这一事实不能成为彭某取得该店铺所有权的依据。
裁判观点:二审中,上海市一中院纠正了一审判决,认为争议淘宝店系以朱的身份证注册成立,花费人力物力设立并经营的淘宝店,长期由经营管理,并达到一定的信用等级;其间,朱某未对用其身份证开设淘宝店提出异议,也未参与淘宝店的投资和经营,故应认定淘宝店的实际所有人为。
该案虽然是个人之间关于淘宝店铺所有权的纠纷,但纠纷的焦点是淘宝店铺账号的归属问题。虽然该店铺是用朱某的身份证办理的,但彭因能证明其长期管理经营该淘宝店铺且朱某10年未提出异议,被认定为该淘宝店铺的实际所有人。
对于如何变更新媒体账号实名认证,上海市一中院认为,彭诉朱权属纠纷一案,双方及新媒体平台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七
另外,要注意合同条款的细节设置。以大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讯某合同纠纷一案为例,法院认为,因双方约定“在合同期间,直播账号、支付用账号、微信、微博等账号的所有权均归原告所有”,合同解除后,原告无权管理和关联被告YY平台的账号,故法院支持被告解除关联并返还账号的反诉请求。可见合同期内对该机构账号的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合同终止后的所有权。[/s2/]
脚注:
1.见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吉2401民初5123号,已生效。
2.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108民初5743号,已生效。
3.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第13016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第10473号民事判决书
5.已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同。
6.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胡艺钟敏一(民)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胡艺钟敏一(民)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
8.见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黑0604民初第4226号。
本文来自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互联网法律评论(ID: Internet-Law-Review),作者为北京市史静(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新媒体法律事务部主任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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