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赌博网站的代理人”
“网上赌球代理”的行为是传统赌博方式中从未有过的,是网上开设赌场所独有的。在网络赌博罪中,“代理”是指虽然没有直接设立赌博网站,但利用一个现成的赌场即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并拥有设定赌博对象、赔率、方式、投注额度、抽头比例、开设或注销赌博会员账户等权力。,这其实是一种间接开设赌场的行为。代理人不仅要对行为后果负责,还应与上级代理人或直接开设赌场的庄家作为实施者而非帮助者共同承担。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其中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场所的账户有下属账户的,应当认定为赌博场所的代理人”,并明确了认定“代理人”的两个条件:一是应当在赌博场所注册账户。第二,这个账号下应该有一个下级账号,体现注册会员在其名下的发展。根据《意见》,无论是代理还是直接建立赌博场所,都需要同时具备“接受投注”的行为才能构成开设赌场罪。代理人直接接受投注时,虽然不直接开设赌场,但这是在实施一种延伸式的赌场开放行为,类似于设立分会场,吸引赌客,了解赌客的赌博情况,最后根据接受的投注挖掘利润。如果不接受投注,即使注册账号,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行为。
实践中还存在这样的情况:行为人虽然在赌博网站注册为代理人,但并不直接接受投注,而是提供赌博网站的链接。这个链接进入后,他可以直接参与赌博,提供链接的人根据进入链接参与赌博的人数或者赌资抽取一定的费用。虽然接受投注的目的是为了赚取抽头,但赌博场所的参与程度、行为的积极性和行动的直接性存在明显的差异,对赌资和赌局的控制力和获得的回报也往往不同。如果是接受投注,赌徒的赌资会直接打入代理人的账户,代理人有能力实际支配这笔钱,相当于在赌博场所设立了分赌场,认定其为开设赌场的行为人是完全正确的。但如果只是发展会员,虽然知道发展会员在里面赌博的赌资数额,最后按照赌资数额抽头,但行为人发展会员进入赌博场所后,如果对会员参与赌博没有直接的、现实的控制,就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的主犯。他们只有发布链接等广告的帮助行为,没有实施收取赌资、接受投注等开设赌场的直接行为。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帮助犯。
代理赌博网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行为人在赌博网站的账户有下级账户。即,当行为人持有代理账户时,该行为人持有的赌博网站上的账户可以开立子账户,以授权其他人使用和下注。
(2)行为人持有赌博网站会员账户,接受他人投注的情形。
(3)行为人没有赌博网站的账号,但接受他人为其招募并从中获益。
(4)行为人受雇宣传赌博网站,发送赌博网站的网站链接,发展会员参与赌博网站的赌博。这类行为人持有赌博网站的账号,但这个账号不是用来投注的,而是用来区分和计算每个行为人发展的有效会员数量,行为人根据发展会员的数量或者投注额的比例获得奖金。
(5)行为人购买或租用赌博网站作为平台,与在网站上下注的人进行赌博的情形。
笔者认为,赌博网站代理人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必须有证据证明上下级之间有联系感。一般赌博网站都有几个级别,总代理、招商、代理、会员。如果不是有意联系,只是拿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接受投注牟利,就不能认定为网站代理。很多网络赌球中介被抓是因为赌客举报或者涉及到别人的犯罪。我们的律师在办案的时候,第一步就是要搞清楚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犯罪主体之间有什么证据是相关的。一般来说,有网上聊天记录,发帖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上网记录,别人的表白等。我们的律师应该从这些证据入手。看看能不能切断犯罪嫌疑人与赌客、线下代理、线上代理、庄家、幕后老板之间的相关证据。如果能切断犯罪嫌疑人与其他涉案人员之间的相关证据,开设赌场案就很难定罪了。
2.存在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或招募下级代理的行为。
我们要注意一个情况:如果被行为人投注的人不是他发展的网站的会员,他对投注人没有管理或控制,不能体现代理人的权威性和特征,所以不能认定线下投注的人是行为人发展的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