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记录如何恢复聊天记录警察(重庆姐弟坠亡案,警方恢复1.7万条微信记录,为何我打官司不行?)

日前,重庆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将可爱的小哥哥小姐姐(2岁和1岁)扔进高楼的动物之父及其女友被判死刑。在网友高呼正义的同时,也有人提出了一个问题:被删除的微信记录还能恢复吗?为什么打官司的时候法院要求我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我提供不了,法院也不帮我?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可以用一句话来解释:刑事和民事概念。




01 公安办案可采取技术侦查手段

在渝嫂坠楼身亡案中,案件的切入点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与叶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多次提到尽快“解决”孩子的事情,叶也给出了期限,以此为重要线索,公安机关展开调查,最终确定了两人的犯罪事实和故意杀人罪。

1.7万条微信聊天记录的恢复,其实是一种技术侦查手段,通过技术手段恢复被删除的记录。这一点在很多电视剧中都有提及,但非圈内人士很难理解具体操作。更重要的是,普通人和机构没有相应的操作权限。

技术侦查措施不能随便采取,只有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符合相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后,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案件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对利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刑事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按照规定提请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在逃的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

比如追逃的技术侦查措施,可能会获取大量的监控记录,这些记录通常是不允许获取的,对于普通的民事、行政纠纷也不可能使用相关信息,因为这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只有当刑法(也是刑法的一部分,严重的部分)与民法相关时,才有明显更大的法益,即人身安全、国家安全等主要受刑法保护的权利。在两者的平衡下,法律选择牺牲较小的法益(可能是普通人的隐私和信息),保护较大的法益(国家案件、人身安全等)。).

正是因为技术侦查措施可能侵害未成年人法益,所以这些措施要非常谨慎地采取,不能轻易使用,确实需要使用,也需要经过批准,而且要限定在特定的犯罪、特定的情节和必要的范围内。

除了适用技术侦查措施需要审批,具体适用过程也需要严格保密。只能用于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适用的对象和期限实施。

侦查人员应当对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取得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微信记录如何恢复聊天记录

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材料只能用于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为相关信息保密。

因此,虽然在重庆兄妹死亡等重大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恢复微信聊天记录等技术侦查手段,但如果夫妻俩互相打架、扯皮,一方也要求公安机关主持正义,必须恢复对方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对不起,警察叔叔做不到!

这又把我带回了开头提到的另一个问题。打官司的时候想靠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是记录已经被删除了。能不能请法院帮你追回来?




02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当然不是。

虽然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了近40年(新中国最早的民事诉讼法诞生于1982年),但普通人对民事诉讼中的许多基本规则仍然一无所知,比如最简单的举证责任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是两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院在中间裁判。换句话说,参与诉讼的是原告和被告。裁判只是裁判员,不是运动员。如何打赢官司,是原告和被告自己的事。运动员要做好热身准备,而裁判只需要在你犯规的时候停下来,跑到终点就赢了。他没有义务也没有可能帮助运动员做准备。

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和被告都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他们可能要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

当然,举证责任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综上所述,虽然只有“谁主张谁举证”六个字,但具体规定很多。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这个解释已经修改了好几次。每一次都结合审判实践的细节给出了更新更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

因此,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这里不再赘述,只说一点。法院或法官没有权力和义务帮助当事人证明自己的主张

但是法院就完全没有取证的义务吗?

并非如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一条的意思是法院依职权取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申请时,一种是法院自行取证时

但无论是当事人申请,还是法院自行移送,都存在合法的情况。并不是法院突发奇想想要调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依然无法通过。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交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本条说明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取证的情形。一般来说,当事人无权取证,但法院可以取证,但这还是有限度的,即法院依法可以取证的证据。

对于一些超出法院职权范围的事情,比如需要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进行的技术侦查措施,法院也无能为力。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获得上级机关的批准后,恢复某些信息和数据,但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法院没有这样的权限,就无法依职权获得当事人想要的证据。

同时,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取证时,仍然要承担分配给他们的举证责任。这个举证责任变成了法院的,因为他们向法院申请取证。这个推论很荒谬。

当法院无法传唤当事人申请的证据时,当事人就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就是前面提到的那位网友很疑惑,为什么他告诉法院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是记录被删除了,最后还是败诉了。

理由是举证责任在这位网友。当他不能证明时,他可能会败诉。

另外,除了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也会依职权拿一部分证据,但这个主要是关于重大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比如环境案件、众多消费案件),关于身份关系,以及一些程序性事项的证据

也就是说,法院不会为了个人私利而主动取证。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诉讼;

(4)当事人可能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依职权涉及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撤诉等程序性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小结: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基本原则、规则、法律保护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方面有很大不同,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也有很大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行得通的,在民事诉讼中未必行得通。

说到底,刑事诉讼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民事诉讼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在民事案件中强制使用刑事标准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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