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以比特币为首的全球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异常活跃。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价格持续上涨。一些以前不为人知的虚拟货币涨了几千倍,吸引了无数中国人效仿。最近由于市场价格的巨大波动和国家层面政策法规的陆续出台,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公告》,重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同时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成员单位不得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在此之前,央行等部委分别于2013年和2017年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涉嫌非法发行证券和集资。
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技术性、全球流通、多对多交易等诸多特点,在普遍认知不足、法律规制不到位、监管应对不力的背景下,黑灰产业极易成为网络犯罪的对象和工具。
因此,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犯罪,不在于单体之间的交易行为,而在于平台的性质、货币的来源和交易的目的。
虚拟货币常见犯罪分析
近年来,笔者办理了多起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犯罪案件。结合当前频繁发生的同类型案件,不难发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乃至法院判决阶段,普遍存在罪名定性不准、重复适用等问题。结合浙江省的一些典型案例,分析虚拟货币交易可能涉及的犯罪。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上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为其提供广告、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析】除了犯罪嫌疑人直接承认“明知”之外,本罪的关键点在于能否推定其明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被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相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为违法犯罪提供特殊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和帮助的;
(五)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数据销毁等手段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调查;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知情的情形”。
据此,所谓“明知”是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在行为人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往往通过其在刑事案件中的客观表现来推定。因此,无论从侦查还是辩护的角度,都要着重从以上七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窝藏、转移、代为买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析】本罪在“明知”的标准上也有难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其与他人犯罪所得和所得的联系、犯罪所得和所得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和所得的转化、转移方法、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产的;
(二)无正当理由,以非法手段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产的;
(三)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的;
(四)无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五)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存入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转账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产的;
(7)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其他情形。
[案] (2020)浙刑一终字第0783号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佘永年等人在冯福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明知该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活动,仍使用其身份信息及他人身份信息在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利用该银行账户为XXX EX、LKF等虚拟货币诈骗平台提供资金转账帮助,同时将部分收益交给冯福成。被告人佘永年等人在发现银行卡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冻结后,继续通过更换银行卡的方式转移资金,并试图将被冻结的银行卡中被冻结的款项取出为己所用。
3。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还赃物和赔偿金,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组织、领导传销罪
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要求参加者取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报酬或者回扣的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 (2020)浙初初0782号楼军强集资诈骗罪案
2017年5月底以来,被告人娄俊强、俞国凤、熊鹏飞、熊鹏程、朱媛媛、陈颖等人合谋雇佣他人制作虚假宣传资料,通过微信宣传吸引会员投资,采取三级分销模式,让会员在北星公司网络平台高价购买低价红酒、铁皮枫斗、铁皮石斛等套餐产品,并给予等值“深蓝积分”,承诺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还可以投资购买公司对接外网平台的虚拟货币“北蓝币”,通过“北蓝币”的上涨获得更高的收益,而“北蓝币”的涨跌其实是熊鹏飞通过后台操纵的。至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楼军强等人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近2000人,短时间内注册账户9000余个,非法集资金额达5000余万元。收取的投资款被楼某等人以公司运营投资为由挥霍一空。
[解析] 以投资理财、代币发行(ICO)、互联网金融为幌子的集资诈骗、传销、不吸烟行为近年来非常普遍。行为人大多采用发行假币的形式,诱导被害人投资假币,这些假币的涨跌甚至由行为人直接控制。一旦投资人出现套现困难,具体罪名的认定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整体的商业模式。
6。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 (2020)浙刑一终字第152号第0382号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黄利用帮助被害人李某1操作投资的机会,偷偷将李某1账户中的微信支付二维码改为自己的微信支付二维码,然后将李某1账户中的15000美元T(虚拟货币)卖出,并将资金转入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事后,黄将5000美元T转给李某1,造成经济损失约66981元。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黄使用相同方法获取被害人范某在58币平台账户内的2000.2844美元T(价值约13422元)。
[解析] 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程序、网络数据或软件为对象,通过篡改代码、编写程序、制作“钓鱼网站”等手段,秘密窃取或伪造事实隐瞒真相,通过计算机网络骗取他人虚拟货币。目前在各国法院的司法判例中,很多只是将虚拟货币视为计算机数据,或者虽然承认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但不能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目前在实践中,计算机相关犯罪多用于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与传统的盗窃、诈骗犯罪相比,量刑极轻。不排除部分地区司法机关结合行为人作案手段等情节,认为计算机犯罪定罪不足以达到惩罚效果,而采取盗窃、诈骗等较重罪名。
7。赌博开设赌场罪
赌博罪:聚众赌博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 (2020)浙刑初字第168号0903号
为非法获利,被告人于倩珍决定通过在桌游赌博网站上买卖虚拟货币赚取差价。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该工作室在“850游戏”平台上从事游戏币交易业务,为参赌人员王、李、叶等人提供赌资折合人民币176万余元。被告人于倩珍、林伟、王鹏程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仍提供虚拟货币、法定货币兑换服务,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析] 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或者开设赌场,仍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相互兑换服务,将是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本罪要求行为人在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中间业务时,明知这些虚拟货币用于赌博活动。行为人向他人提供的虚拟货币或者法定货币来源不明的,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包庇罪更为合适。如果他人提供的凭证使行为人有理由相信该虚拟货币或者法定货币来源合法,即使客观上为赌博、开设赌场犯罪提供了货币兑换,也不构成犯罪。
8。盗窃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 (2017)浙刑一终字第636号第0185号
2017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丁杰利用已知的被害人程某的瑞博币(网络虚拟货币)账户密钥,在网上通过该密钥登录被害人程某的所有瑞博币账户,盗得该账户瑞博币669136枚。随后,被告人丁杰通过聚币网、RippleChina Gateway、RippleFox Gateway等中介交易平台,将盗得的涟币多次出售。,并起获赃款9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丁杰将赃款95234元提现至其支付宝账户,其余赃款因被害人投诉被中介交易平台机构暂时冻结。被告人丁杰用于转移、出售被盗瑞博币的两个账户内剩余瑞博币64.825枚。
[解析] 利用被害人的网络账号密钥,秘密窃取被害人的虚拟货币资产,在本案中存在争议。在本案二审裁定书中,辩护人律师提出了本案应当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意见。判决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等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2017年9月,中国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公告,禁止中间交易平台从事瑞博等“虚拟货币”的平台兑换和交易。但瑞博在本案发生时仍可交易交换,具有经济价值,可以成为盗窃对象。故认定其犯盗窃罪,将通过中介交易平台销售的被盗波纹币99万余元认定为盗窃数额。
9。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 (2020)浙刑初字第1121号
2018年3月,被告人耿永强伙同谭(已判刑)等人,在信息网络上创建虚拟货币平台。被告人耿永强在开发使用过程中负责后台技术操作,并按占40%股份的技术获取利益。谭负责平台开发、市场推广和具体实施诈骗,收益60%股份。之后,谭为获取他人“投资”,通过微信群聊在网上发布拥有两家孤儿院、两家养老院等虚假信息,虚假包装谭形象,编造虚拟货币平台与实体商家对接、即将上市、未来虚拟货币(平台:祖母绿)将继续上涨等虚假信息。被告人耿永强等人在平台运营过程中,通过在后台人工修改JTC虚拟货币价格,制造JTC虚拟货币每天都在上涨的假象,让他人以高于平台待处理虚拟货币的价格购买JTC虚拟货币或购买JTC虚拟平台的“矿机”进行长期“投资”,骗取他人信任。2018年3月中旬,因平台频繁遭受黑客攻击,谭关闭了虚拟货币平台,并将受害者微信踢出微信群或拉黑。至平台关闭时,已收到被害人舒某、朱某1、谢某1等人共计77万元。平台关闭后,谭将共计13万元返还部分受害人。被告人耿永强、谭实际骗取被害人64万余元,耿永强实际分得29.3万元。
[解析] [/s2/]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拟货币为掩护,编造财力雄厚、虚拟货币稳定升值的事实空等。,并引诱被害人投资,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