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裁判的要旨:
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的。,或者提供广告宣传、支付结算账户(主要是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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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被告人李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该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收取转账资金,以获取非法利益。2020年12月,李某通过网络与上线(身份不明)联系,将其身份证信息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 6676)交给上线,李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00元。此后,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谢某某、刘某某等19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23万余元,已全部汇入该银行卡。经查,银行卡内其他不明涉案资金共计40余万元。
请求状态:
市检察院指控李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建议判处被告人6个月有期徒刑。
判断结果:
被告人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告人李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只有被告人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还违法所得的,应当从轻处罚。故被告人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每羁押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减羁押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声明:
陕西秦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是近年来多发的犯罪之一。主要针对的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便宜。一些涉案人员也因家庭、友情、爱情等因素的影响,缺乏防范意识,出借、出售银行卡、支付账户,往往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锒铛入狱。魏兴宁律师建议,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已销户的银行卡应及时销毁后再妥善报废。没必要害人,也没必要防人。严禁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重要账户。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犯罪活动,后果不堪设想。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不要冲动,不要急躁,及时咨询你的律师和身边的朋友,一句话就可能让你免于牢狱之灾和重大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