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精华,换季必备!”“特供水乳,只限今天!”
相信你一定在朋友圈看到过以上的代购广告。很多人认为代购通讯比其他网购渠道方便、实惠、可靠。其实代购市场也存在良莠不齐、真假难辨的现象。
最近襄阳有一位女士,因为在朋友圈找人买化妆品,上了法庭。......
2020年2月初,小美准备买些化妆品。对比了几家网购平台后,小美决定找代购询价。通过朋友小芳的介绍,小美认识了代购王云,并互加了微信。翻看王晓梅云在朋友圈发布的代购广告,觉得价格合适,渠道可靠,于是通过微信向王云订购了蓝海之谜气垫、雅诗兰黛小棕瓶精华、阿玛尼口红等化妆品,并约定先付款。到货后,王云通过快递将购买的化妆品交付给小美。2月10日至29日,小美分15次给王云转账8828元。小美的好朋友小芳也向王云订购了化妆品。
同年4月4日,小美给王云发微信询问采购进度。王云回复说这周先给小芳发货,下周再发货。小梅欣然同意。后来,小美在小芳家看到了王云送的化妆品。开箱后,他们仔细与之前买的正品对比,感觉气味不一样,认为是假的。两人对王云提出质疑,王云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的化妆品是正品。于是,小美要求王云退订化妆品,退回货款,王云勉强同意。小美多次催促后,王浩迟迟不退款。小美随后向樊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云返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26484元。
樊城法院认为,小美与王云协商解除双方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依合同取得的财物应依法返还,故王云应将收取的钱款返还给小美。故小美要求王云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要求云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三倍赔偿金26484元,因为该索赔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受《侵权责任法》调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选择,不能二次选择。经法院解释,小美选择了违约责任。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欺诈受到的损失是指固有利益或者履行利益的损失,而不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具体到本案,小美不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云欺诈并遭受损失,而且即使存在欺诈和损失,由于王云没有尽到交付货物的义务,那么合同是双方解除的,因此不可能产生固有利益或履行利益的损失,只能产生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即使小美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侵权责任,该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王云返还小美货款8828元;驳回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所有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山东成武人民法院
编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