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流程(税务登记证的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所签发的登记证件。纳税人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必须持有税务登记证。,但按规定不需要核发税务登记证的除外。原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应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供税务机关查验。

税务登记所需信息: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等合法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租赁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果出租人为自然人,还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主管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

7.纳税人在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还须提供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8.重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原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营业税登记流程:

1.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的合法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纳税人领取小吃工商营业执照的,由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2.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应在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主管部门批准未成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4.有独立生产经营权、独立财务核算、定期向发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承包、租赁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商,自实际经营或者提供劳务之日起在同一县(市)连续12个月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登记流程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签订工程合同或者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出具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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