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正!微信账号如果保管不善,可能会成为别人行骗的工具!随意买卖账号更是不可取。
19岁少年詹某,向他人买卖手机微信号共计26个,非法获利2000余元。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诈骗案件频发,犯罪嫌疑人身份竟被收买
2021年初,被害人张某被一名自称“刘”的男子加微信。“刘某”自称有很好的投资理财项目,张某在“刘某”的多次诱惑下被骗15万余元。
2020年初,被害人段某添加了老丁、风水师沈某、房总等一系列微信号段某因为耳根子软,听信了这些高手的投资,赚了不少钱,被骗走14万余元。
接连发生的诈骗案件背后,其实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收买了。这些用于诈骗的微信账号来自19岁的詹。初中生詹,没有工作,但总有花钱的地方,这让他萌生了赚快钱的想法。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8日,被告人詹先后购买了“XXX 219”、“Bob 130××××130×130×130×130×130×130×130×130×130×130×130×
期间,詹某在微信上买卖昵称为“骑风(牛转干坤)”的男子手机微信号共计26个,非法获利2000余元。
2021年3月12日,詹被警方抓获归案。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荔湾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工具和技术支持、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詹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声明:
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出卖个人信息,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承办法官陈峰表示,“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的各种信息,“微信账号”也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微信交易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为了非法获利,在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相关微信账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随着现代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目标。他们通过网络通信、非法交易等方式大量窃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相关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因此,相关账户的注册申请人不得将其出租、转让或出售给非申请人。
如今,随着新型网络犯罪形式的不断涌现,许多犯罪分子通过微信、QQ等通讯软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社交生活中,要增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避免在社交软件上泄露含有个人信息的照片和动态,切记不要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售或出租给他人。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轻易出售个人信息,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如发现个人认证账号有异常,应及时向平台投诉,避免被盗用或“借用”从事非法活动。
同时,不要为了“快钱”而购买或倒卖相关个人信息。触犯刑律的人,因为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你伤害了自己,你会后悔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章程通讯员李
图/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章程通讯员李广州日报新华城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