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17〕41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举例:
案例1
河北某某有限公司2018年度营业收入100万元,营业外收入1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8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用20万元,当年度无其他纳税调整的项目。
(1)广告费允许扣除金额=100万元*15%=15万元
(2)需要纳税调增的广告费=账载金额-税收金额=20万元-15万元=5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8万元+5万元=13万元
(4)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万元*25%=3.25万元
举例2:
河北某化妆品制造企业2018年度销售收入100万元,营业外收入1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8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用35万元,当年度无其他纳税调整的项目。
(1)广告费允许扣除金额=100万元*30%=30万元
(2)需要纳税调增的广告费=账载金额-税收金额=35万元-30万元=5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8万元+5万元=130万元
(4)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万元*25%=3.25万元
类似以上举例即:
(1)对于一般企业来讲,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情况如下:化妆品销售和制造企业、医药制造企业、饮料(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营业(销售)收入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烟草企业一律不得扣除。以上可以扣除的当年度扣除不完的均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广告费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特别注意: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举例:A和B公司是关联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费分摊协议,A公司在2020年发生的广告费的40%应该归集至B公司进行扣除,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A公司(本企业):
假设2020年A公司实现销售(营业)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为600万元,其广告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则:
(1) A公司的广告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
(2) 转移到B公司扣除的广告费为450*40%=180万元。
(3) 在A公司扣除的广告费为:450-180=270万元。
(4) 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为:600-450=150万元。
B公司(另一方):
假设2020年B公司销售(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为1200万元,其广告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则:
(1) B公司广告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000*15%=900万元。
(2) A公司当年分摊来的广告费为:180万元。
(3) B公司当年实际扣除的广告费为:900+180=1080万元。
(4) 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为:1200-900=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