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婚纱摄影(闺蜜相聚拍写真自称拍太丑,蒙娜丽莎:我们认为拍得很好)

闺蜜相聚在一起本来就是为了开开心心的,杨女士便提议去蒙娜丽莎婚纱摄影拍摄闺蜜照,然而选照片时她们都傻眼了。“这哪是写真,简直就是丑化了。”

相约去拍闺蜜照片,选片时被“吓”了一跳

2021年12月12日,杨女士和三个闺蜜在榆林市新建路的蒙娜丽莎婚纱摄影拍摄闺蜜照,每个人花费630元,共计2520元,并于12月15日进行了拍摄。“影楼通知让我21日下午过店里选照片,我到店后对所拍的照片进行了预览,发现照片特别难看,只能选出仅有的几张稍微好看一点的。”杨女士看到照片后便和店方商量,只选择一个人的照片数量,其他三人的费用希望能够退还,但是被蒙娜丽莎婚纱影楼工作人员拒绝。

无奈之下,杨女士拨打了该店总经理投诉电话,对方安排一店长到店沟通。“过来后就明确告诉我们不可能退款,只能重拍,但我们有一个怀孕六个月的闺蜜要回贵州,重新拍不现实,”杨女士表示,双方因此还发生了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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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2月21日16时许,在榆阳区新建北路蒙娜丽莎店,杨女士、李女士对拍摄的照片不满意而要求退费,与该店经理张某某发生争执,杨女士拿出手机对张某某拍摄,张某某将杨女士的手机打掉,杨女士接住手机后顺手在张某某的手上打了两下,双方在继续争执过程中,杨女士在张某某领口处推了一下,随后张某某倒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与杨女士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无论是不是故意倒地,我都认了,但是照片这个事情我真的难以接受。”杨女士表示,她们闺蜜几个本来就爱记录,一年都会拍几次写真,但这次蒙娜丽莎婚纱影楼的经历让她实在难以接受。

据李女士介绍,她身高接近1.7米,然而看着照片中的自己,她表示“丑爆了”,没有想到自己的腿这么“短”。“我给很多朋友看,他们起初以为是看错了,有朋友开玩笑的说你这是去拍‘侏儒照’去了。”在采访期间,李女士现场拿出自己拍摄的照片和蒙娜丽莎婚纱影楼拍摄的照片进行对比,自己都看的笑了。

蒙娜丽莎:我们认为拍的很好

1月15日下午,华商报-二三里记者来到新建路蒙娜丽莎婚纱影楼,前台工作人员表示相关负责人不在店里,店内的工作人员对这个事情不太懂。

随后记者拨打总经理投诉热线,一负责人表示,“我看过照片拍的好着了,四名顾客到店耍赖了。顾客要求收取一个人的钱,退三个人的钱,店长不答应就起了争执,这个事情还经过公安进行处理。”该负责人表示,之后他们会向上级部门再反映此事,还要一并起诉。

对于杨女士等人提出的照片不好看的问题,该负责人认为:“你们有啥证据表明照片不好看?”

律师: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四名顾客向蒙娜丽莎店交纳了拍摄闺蜜照费用,蒙娜丽莎店为四名顾客拍摄了闺蜜照,那么四名顾客与蒙娜丽莎店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该服务合同关系理应受法律保护。

赵良善表示,如果其中三名顾客欲退费,即欲解除与蒙娜丽莎店的服务合同关系,那么根据《民法典》规定,解除合同关系,要么约定解除,要么法定解除两种形式。其中,约定解除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法定解除的条件是一方的违约行为需达到根本违约

赵良善强调,单从顾客拍摄的照片和蒙娜丽莎店拍摄的照片对比,蒙娜丽莎店拍摄的照片疑似丑化了顾客本人,但是据目前的丑化情形以及丑化的程度,是否必然构成根本违约有待商榷,尚不能定论。

赵良善建议,蒙娜丽莎店尽量与顾客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顾客可诉诸法院,如经法院审理,认定蒙娜丽莎店拍摄的照片构成根本违约,则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蒙娜丽莎店需退费。相反,如虽有丑化但尚不构成根本违约,则双方合同关系不能解除,蒙娜丽莎店不退费,但是顾客可要求蒙娜丽莎店重拍。

华商报记者 杨虎元 编辑 常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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