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发布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正式试行。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协会将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并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惩戒期满可以有条件复出。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秘书长潘燕表示,管理办法不溯及过往,之前的相关情况均不适用于该办法。
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编剧赵冬苓也建议,对劣迹艺人的惩戒可分等级,部分人期满后可以解禁。
在对待劣迹艺人问题上,社会价值多元,行业积极求解。如何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有没有章法可循?新的管理办法执行难点在哪?演艺产业链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今日“观潮·三人评”,聊一聊劣迹艺人的复出话题。
对劣迹艺人,还能不能有复出的机会?这条建议,能够引起我们不同的思考。
制定约束性规范,需要更科学细致的规划
□李勤余(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近年来,发生在娱乐圈的负面新闻并不少。诸如涉黄涉毒、代孕弃养、逃税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艺人不守社会公德、不讲职业道德、不注重个人私德;还有一些艺人靠炒作、洗白、包装出名获利……这些行为,给粉丝和青少年带来不良示范。
3月1日起生效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称,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透露出的信息很明确:劣迹艺人想复出,没那么容易。
不过,眼下一部影视剧或电影的投资花费不菲,一旦出现劣迹艺人的问题,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这样一来,不仅制片方难以承受相应的损失,更会让行业内的许多相关人员受到牵连。对众多无辜的从业者而言,结果无疑有失公平。
鉴于这样的情况,全国人大代表、编剧赵冬苓表示,对劣迹艺人的惩戒可分等级,根据艺人犯错误程度规定不同的惩戒期,惩戒期满后,重新返回演艺市场,曾受他牵累的作品也能够重新播出。
对劣迹艺人,还能不能有复出的机会?这条建议,能够引起我们不同的思考。
艺人首先要讲艺德,这是全社会共识。冯远征委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文艺界需要整治,需要更多有正能量的演员和艺术家站出来,告诉大家这个行业需要的是“德艺双馨”,而“德在前,艺在后”也是做艺人的基本标准。
一个有劣迹的艺人不仅会受到行业内部乃至法律法规的严厉制裁,也不会被怀有正义感的公众所接受。这不是“道德绑架”,也不是过分要求,而是一位艺人应该遵守的底线。因此,劣迹艺人必须为他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当然,如今一些熟知行业运作机制的委员、代表提出的建议,也不该被忽视。制定约束性规范,特别要对违法违规、失德失范的边界以及惩戒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这样既保证对确有违法违纪、失德失范从业者作出应有惩戒,也能为文艺事业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当艺人出现不良或者不法行为,我们也不能只依靠舆论的监督。到底该由谁来管,该怎么管,一系列问题也需要有关部门做出更科学、更细致的规划。
总之,艺人既然走上了演艺生涯这条路,就有责任和义务守好自己的饭碗。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细化,相信更多从业人员的正当利益一定能够得到保障。对劣迹艺人而言,首先应该考虑的不是“复出”,而是如何改过自新,重新成为一个合格的艺人。
分多少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什么样的惩罚措施,措施生效后的执行与监督等,都牵扯到人力、精力。
分等级惩戒劣迹艺人,难在执行层面
□韩浩月(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全国人大代表、编剧赵冬苓的建议,表达了影视业这几年来的呼声:一旦某位演员出事,就会牵累一部或多部作品难以播出,巨额投资收不到回报,其他无辜工作人员的劳动也付之东流,这会造成不小的损失与浪费。
赵冬苓的建议,也传递出舆论中的一种观点:对于污点艺人,不要一杆子打翻一船人,要给改正错误的污点艺人以重新工作的机会——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人心向善的体现,尤其对那些错误并不至于大到一生难以翻身的艺人来说,来自业界与观众的鼓励,会帮助他们更好地重回工作岗位。
赵冬苓的建设性说法,也是对多元声音的一种调和:近年来确实有一种比较激烈的意见,认为艺人犯错无论大小,都要加入“黑名单”,彻底砸掉他们在娱乐圈的饭碗。受此意见影响,的确有一些艺人,在被曝光后陷入“社会性死亡”,再难获得复出机会。而赵冬苓的建议,也可以视为,她希望通过明确一种标准,让艺人与公众都能看到,一旦惩戒期满,公众要给犯错艺人一个机会。
一直以来,主管部门也好,行业组织也好,公众舆论也好,都没有一个白纸黑字的惩戒期标准,对于什么是“犯错艺人”、什么是“劣迹艺人”,也缺乏一个边界。所以大家会看到一种状况:有的艺人在几年之后悄无声息地复出了,有的艺人则无论怎么努力,都没有剧组或其他平台启用。
惩戒期的时间标准制定,首先它不能与现有法律条款产生冲突;其次,惩戒期要如何计算?从哪天开始?到哪天结束?这个标准由谁来拟定?又由谁来执行?这无疑需要有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参与。在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法律专家、行业人士等方面的意见,但能否在短时间内达成统一认识,挺难。
同样,赵冬苓提出的“分等级惩戒”的等级设计,与惩戒期时间制定一样,也存在类似麻烦。分多少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什么样的惩罚措施,措施生效后的执行与监督等,都牵扯到人力、精力……但这个建议,也不失为一个解决方案,可以多探讨,拿出一个既服众又容易参考执行的条款来。
↑编剧赵冬苓
演艺行业有自身的产业链,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有必要在政策上协同跟进,让这些作品“复出”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让“躺枪”作品复出,更能彰显市场公平
□文阳(红星新闻评论员)
如果说明星艺人因污点事件受到法律或行业惩戒,尚属“罪”有应得,受牵连停播停映的影视作品及其投资方,则是不幸“躺枪”了。
对这些作品叫停,是对当事明星惩戒的一部分,但对投资方明显有失公平。客观上,与明星艺人合作的资方本身并没有违法乱纪、违背公序良俗的意图,而要求资方在与艺人合作之前就进行彻底调查,杜绝艺人出现劣迹行为,现实操作也很难。
明星“出事”,对合作的资方是一只难以预料的“黑天鹅”。理论上,“出事”可以是在合作前、合作中、合作后的全时段。正如赵冬苓代表所讲,投资方不是警方,无权调查、干涉艺人私生活。因此他们能做的只有自我保护,比如事前与艺人签订条款,一旦艺人因个人原因阻碍拍摄进度,需要对资方进行赔偿。但这种赔偿,也是杯水车薪。
“黑天鹅”在合作前飞出,应对相对简单。2015年起,约翰尼·德普深陷“家暴疑云”,虽然警方并未发现直接证明其家暴的证据,但考虑到德普的公众形象,华纳兄弟公司还是要求他辞演电影《神奇动物在哪里3》。
“黑天鹅”发生在事中、事后,就相当麻烦。柯震东吸毒事件发生后,拍摄中的《捉妖记》剧组紧急换人“止损”,重新拍摄。片方损失不小,好在最终票房口碑双丰收。然而,并不是每个剧组都有这份“幸运”,更多的“黑天鹅”通常发生在制作完成之后,此时投资者只能出离愤怒,一点辄也没有。
一遇明星“出事”就让作品停播停映,实非最佳“解”。按平均亿元投入算,近年受明星负面牵连的影视投资或高达数十亿。于社会财富,是巨大的浪费和损失。于普通观众,如果他们追的是剧而不是星,权益同样受损。现在,《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已经出台,污点艺人可以“解禁”复出,那些受牵连的影视作品,只要自身无问题,更有理由和必要“重见天日”。
演艺行业有自身的产业链,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有必要在政策上协同跟进,让这些作品“复出”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市场公平计,也为万千观众计。
总之,无论这些影视作品最终市场反馈如何,得首先保障其进入市场的合法权利。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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