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和合同中的结算、清理条款,是在处理合同类纠纷中经常遇到的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其是否有效,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予以衡量,与主合同无关,因此,在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情形下,争议解决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本身不可分割,其适用的前提必须是合同是有效。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院一致认为,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包括下列四项:一、仲裁条款,二、选择受诉法院条款,三、法律适用条款,四、选择检验机构、鉴定机构条款。可见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对该问题认识的是一致的。
但有一点要说的是梁慧星教授所言“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特,指特指仲裁条款”内涵有点窄了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