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100万(个人网贷累计限额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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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 蒲长廷)被业界讨论已久的网贷行业,终于迎来了正式监管。昨日,银监会等四部委正式发布网贷监管细则,明确了多项“红线”,对网贷进行监管。未来,网贷监管将实行“双负责”制,单人单平台限贷20万,并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

昨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将原来征求意见稿设定的12项禁止行为增设为13项。

记者注意到,《办法》除了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等之外,还增设了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

在监管方面,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办法》明确网贷机构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银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抓紧制定配套办法,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钧峰表示,网络借贷机构是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为长尾客户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的要求,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同时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而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此外,李钧峰还表示,《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安排和各自主体的责任。他表示,按照协同监管、适度监管的要求,明确提出了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各自的监管职责,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网贷”机构中的监管职责,特别是明确了主体监管责任,就是银监会和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双负责”的监管安排。

值得一提的是,为平滑对行业造成的冲击,《办法》作出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

网贷100

看点 单人单平台限贷20万 累计借款额限100万

记者注意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对借款上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借款不超过100万元,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防范信贷集中风险是设定借款上限的主要考虑。办法称,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

李均锋强调:“互联网金融的定位就是要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中不能被覆盖,或者不能得到很好的便利化、得到融资服务的这类需求,我们经过大量的分析,都是小额的。”他表示,对于几千万甚至上亿的融资需求,若没有实地调查和风险控制,单靠网上信息搜集和大数据处理,解决不了大额资金需求风险控制的问题。

网贷机构13项禁止行为

⑴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⑵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⑶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⑷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⑸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⑹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⑺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⑻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⑼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⑽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⑾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⑿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⒀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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