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批复是什么文件(房屋征收中对前置行政行为是否履行完毕的审查)

房屋征收中对前置行政行为是否履行完毕的审查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取得下列前置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件后,才能作出征收决定:

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是人民政府计划发展部门从经济效益、资源配置、社会效益、投入产出、环境保护等角度进行论证,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它是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最先需要取得的法律文件,否则,其他前置行政行为无法进行。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法律凭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其是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设空间,不以取得生产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有两种:一是建设单位通过人民政府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二是建设单位有偿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

需要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是建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批准的是在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是关于国有土地用于建设用途的法律文件,而不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4、其他审批行为

其他审批行为主要有建设项目审批环评审批、文物保护行政审批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行政行为。

立项批复

建设单位制作有关环境影响的说明等,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审批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作出的批准或者不批准的行为,称之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行为。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施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行为,称之为文物保护行政审批行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uilding permit)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上述四个方面的批准文件既是征收决定的前提,证明其是否经过批准,但同时又是其依据,如果缺少前置行政行为中的任何一个或者顺序颠倒,说明征收决定必经步骤未完成或者顺序有问题,均属程序违法;如果前置行政行为不合法,意味着征收决定就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问题。因此,在庭审中,应从两个方面对上述四个方面的前置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一是从证据方面进行审查。法庭应当要求被告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上述四个方面批准文件,并按照证据的三性及上述排列顺逐一进行审查。被告提供的每个方面文件都具备证据的三性、并符合法律要求的顺序,才可认定被告作出征收决定经过必经步骤,符合法律要求的顺序。如果被告提供的文件中缺少任何一分或者其中任何一份存在不真实或颠倒顺序的,都应认定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存在问题。二是对这四份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存在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的,应认定该文件违法,以此可以认定征收决定的依据存在错误。后面文章,会对此问题进行专门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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