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交通音乐广播小节目
检察官说法
~ 又开始啦 ~
解读法律条文
剖析法律事件
传播法治理念
倡导人民群众学法 守法 用法
湛江检察官通过电波
为大家介绍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22期
主持人: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志锋,欢迎收听《检察官说法》民法典普法特辑。今天来到直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余潇,余潇,您好!
余 潇: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上一期节目我们一起学习了《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物权保护。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关乎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今天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生活中极为常见的现象,小伙伴们,你们是不是经常在自己家小区的电梯里、房屋外墙上看到一些广告?那这些广告收益属于谁呢,接下来我们和检察官一起走进《民法典》。
余 潇:好的。我们从案例入手,可以让大家更清晰明了。王先生在T市某小区生活多年,是一位小区事务的热心人士。据王先生所述,他所居住的小区共有8栋楼,每栋楼有3个单元,每个单元有2部电梯,小区电梯里都放置着广告,可他们从来不知道这些广告收益一年有多少?钱都去哪儿了?另一位业主张先生表示,刚搬进小区的时候电梯里面一块广告牌都没有,随着业主入住率提高,电梯里面的广告也增多了,小区公共区域广告的设立,并未经过业主同意。王先生曾联合其他业主,多次跟小区物业公司理论,要求物业公司公布电梯广告的收益情况,物业公司通常找各种理由搪塞,从未向业主公布过电梯广告的收益情况,这笔收益最后成了糊涂账。相信很多业主都有王先生的这种经历,都想了解清楚,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到底归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电梯里张贴或播放广告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主持人:既然民法典明确规定电梯里张贴或播放广告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那是不是应该还给业主?
余 潇:《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新增加一条关于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现实生活中,由于大多数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加上业主法律意识不强,物业公司将电梯广告收益情况隐瞒不报,私自支配这笔收益,已经成了普遍现象。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营利的形式多种多样,如电梯、门闸、道闸、建筑外墙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内出租的摊位收益;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球场、游泳池、活动室等的经营收入;自动售卖机的场地费;快递柜入场费等等。这些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都应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收益,要纳入全体业主的“钱袋子”。
主持人:为何《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要规定扣除合理成本?
余 潇:明文规定扣除合理成本,主要是考虑了物业公司在电梯广告招租及维护中确实产生了一些合理成本费用,另外这样规定也不至于打击物业公司的积极性,让物业更加积极招租,避免资源的闲置。
主持人:那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还给小区业主的收益应该怎么分配?
余 潇:收益不是按照业主人数平均分配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也就是说,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越大的业主,可以分得的收益就越多。
主持人:业主怎么知道张贴或播放广告的收入有多少?
余 潇: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这是民法典新增的法条,规定了物业对小区财务管理透明化的义务,如果小区电梯里张贴或播放了广告,那么物业应该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广告的收益以及付出的成本。民法典对业主自治基层治理模式的完善有利于社区矛盾纠纷的解决,有利于业主的和谐相处和稳定团结,有利于培养民主精神、锻炼民主素质、加强民主实践,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主持人:刚才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余潇向我们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对于小区电梯内的广告所享有的权益,那大家对自己应该拥有的权益是不是又多了解了一点。今天的《检察官说法》就先聊到这里,我们下一期节目将继续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讲解。再次感谢余潇,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余 潇:主持人再见,听众朋友们再见。
《检察官说法》节目
播出时间
FM102.1湛江交通音乐广播
每周一、三
傍晚17:45-18:00分首播
每周二、四
早晨08:45-09:00分重播
本节目由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特约播出
来源:fm102.1湛江交通音乐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