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州府和仪征大码头首席摄影师周晓明2022年1月30日摘编《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的信息:仪征市市场监管局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仪征市润海田云生活超市店经营的豇豆、本药芹(芹菜)……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仪征市润海田云生活超市店经营的豇豆、本药芹(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润海田云生活超市店经营的豇豆和本药芹(芹菜)进行抽检,经检验,豇豆甲基异柳磷项目、本药芹(芹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419号),该店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豇豆、本药芹(芹菜)的经营是由于该店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店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二、仪征市新城镇世纪华联加盟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新城镇世纪华联加盟店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检,经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446号),该店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豇豆的经营是由于该店存在进货查验记录不严等情况,现该店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三、仪征市月塘镇新鲜惠农副产品超市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月塘镇新鲜惠农副产品超市经营的鸡蛋进行抽检,经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440号),该超市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鸡蛋是由于该超市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超市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四、仪征市格外鲜生鲜店经营的生姜、精品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格外鲜生鲜店经营的生姜、精品香蕉进行抽检,经检验,生姜吡虫啉、噻虫胺项目、精品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306号),该店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生姜、精品香蕉的经营是由于该店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店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五、仪征市真州镇张喜亮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仪征市真州镇张喜亮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黑芝麻进行抽检,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305号),该经营部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黑芝麻的经营是由于该经营部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经营部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仪征市青山镇戴记干货店的鸭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青山镇戴记干货店经营的鸭蛋进行抽检,经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干货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264号),该干货店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鸭蛋的经营是由于该干货店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干货店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二、仪征市青山镇李青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黄鳝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青山镇李青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黄鳝进行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268号),该经营部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黄鳝的经营是由于该经营部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经营部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三、仪征市青山镇美好干货店经营的洋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青山镇美好干货店经营的洋鸡蛋进行抽检,经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干货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265号),该干货店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洋鸡蛋是由于该干货店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干货店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四、仪征市真州镇农歌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真州镇农歌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检,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263号),该店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生姜是由于该店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店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五、仪征市先进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先进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鳊鱼进行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262号),该经营部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鳊鱼的经营是由于该经营部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经营部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六、仪征市发到家超市销售的黑芝麻、长豇豆、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发到家超市销售的黑芝麻、长豇豆、鳊鱼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长豇豆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鳊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432号),该超市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黑芝麻、长豇豆、鳊鱼的经营是由于该超市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超市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七、仪征市新集镇崔东水产销售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泥鳅、昂刺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新集镇崔东水产销售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泥鳅、昂刺鱼进行抽检,经检验,黄鳝恩诺沙星、甲氧苄啶项目、泥鳅恩诺沙星项目、昂刺鱼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397号),该经营部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黄鳝、泥鳅、昂刺鱼的经营是由于该经营部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经营部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八、仪征市新集镇加新水产品经营店销售的鲫鱼、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新集镇加新水产品经营店销售的鲫鱼、黑鱼进行抽检,经检验,鲫鱼地西泮项目、黑鱼恩诺沙星、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396号),该店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鲫鱼、黑鱼的经营是由于该店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店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九、仪征市新集镇天天润百货超市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新集镇天天润百货超市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检,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431号),该超市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韭菜的经营是由于该超市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超市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