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假货赔偿标准(明裁释法 | 食品虚标营业成分表,要不要10倍赔偿?)

甲先生买了一箱高档饼干,食用时发现口感过于油腻,遂至检测公司检测。饼干包装上标示的营养成分表中载明每100g产品中脂肪为11克,但检测结果显示,其实际脂肪含量远高于标示值,为21克。于是甲先生起诉商场和生产厂家对消费者欺诈,要求价款的10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涉案产品的实际脂肪含量与产品标签中标示的脂肪含量差异过大,不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导致甲先生在消费时受到误导,对食品热量、成分等产生错误预期,生产厂家应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商场作为销售者,提供了收货文件、发货单、产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等证件,法院认为商场已尽审慎审查义务,其行为不属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构成欺诈,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明裁释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假货赔偿标准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重拳治理的决心。近年来,因食品标签引发的食品安全纠纷仍属于高发案件类型。食品标签作为食品的“名片”,其中包含的生产日期、配料、生产批号、原产地、营养成分等信息是影响消费者进行识别和选购的重要依据。从事食品销售的连锁超市、个体工商户而言,在购销售食品时应注意对食品标签标注信息与生产商提供的生产信息、检测报告、原产地证明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强制标准进行甄别,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并留存相关证据,否则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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