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库建设实施方案(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监督专家人才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财监督〔2021〕7号

在温各高校,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局各有关处(局)室、直属单位,各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温州市财政监督专家人才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财政监督专家人才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财政监督事业发展需要,建立财政监督专业队伍的选拔、管理、培养、履责、评价机制,使财政监督专家人才库成为我市财政监督工作的有力支撑和重要保障,根据《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温财监督〔2020〕5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县财政监督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温财监督〔2021〕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监督专家人才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择优选拔、动态管理、强化培养、发挥效用”原则。

第三条 财政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分为专家组和人才组。专家组由执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高级职称人员、中级职称人员、高校财会类学科教师、财政系统退休干部等构成。人才组由财政系统在职干部构成。

第二章 选拔

人才库建设

第四条 选拔条件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热爱财政监督事业,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四)专家组选拔人选分别为:全市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职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且具有5年以上聘任经历;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职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中级经济师,且具有5年以上聘任经历;各高等院校财会类学科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并具有5年以上聘任经历;全市财政系统退休5年内人员,且退休前曾在业务管理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

(五)人才组选拔人选为:全市财政系统内的在编在岗人员,且在业务处(局、科)室同一业务管理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优先推荐选拔40周岁以内的年轻干部。

第五条 选拔方式

财政监督专家人才库采取公开选拔方式,通过个人自愿报名、所在单位或行业学会(协会)审核推荐、市财政局审核认定等程序,择优选拔产生。

第六条 选拔程序

(一)个人报名。根据资格条件,由个人自愿报名,填写《温州市财政监督专家人才库备选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1)、《温州市财政监督专家人才库备选人员量化结果核定表》(附件2),并按要求提交有关佐证资料。

(二)审核推荐。由所在单位对推荐的备选人进行资格初审,包括岗位任职年限、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等。各行业协会(学会)可推荐执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中(高)级职称人员作为专家组备选人,并对推荐的备选人进行资格初审。

(三)审核认定。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推荐的备选人资格进行复审,根据人才库建设需要,按照推荐情况、审核结果确定人选。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对在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周期为3年。对工作绩效评价结果较差和无故不参加培训、专项工作的予以调整出库。在库成员有工作调动的,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调离原系统(行业)的其成员资格自动终止,系统(行业)内调动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工作相关度确定是否保留其资格。

第八条 在库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资格:

(一)受党纪或政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触犯刑律的;

(二)丧失入库选拔所必备条件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工作重大失误和严重后果的。

以上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人及所在单位应向市财政局报送《温州市财政监督专家人才库拟调整出库人员情况表》(附件4)。

第四章 培养

第九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局党组中心工作以及财政监督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市财政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专题培训、专题研讨、专项研究等。

第十条 专家组和人才组成员深度融合,共同组建专家工作团队,开展“前辈带后辈”“名师带徒弟”等培养模式,充分发挥引领示范、经验传承、共同发展作用。

第十一条 建立财政监督专家人才库钉钉群,搭建常态化的学习、交流和分享平台,增进交流,互促提高。

第十二条 择优推荐财政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课题文章至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采用及刊发。

第五章 履责

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应遵守专家人才库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市局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各项任务,主动参加各项活动,积极撰写财政监督相关专题信息,原则上每位成员每年至少报送相关专题信息1篇。

第十四条 财政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为领导决策和全市财政监督事业建言献策。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专家人才库实行资源共享。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监督工作需要,邀请专家组成员、抽调人才组成员参与各类财政监督专项检查、财会监督数字化改革、财政监督和内控工作督查、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和其他重大案件调查等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局申请借用专家人才库成员协助本单位临时性的专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人才库资源效用。

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受邀参与专项工作,由邀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应报酬。

第六章 评价

第十七条 每三年定期开展专家人才库成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工作绩效考核。每三年终了,由在库成员填写《温州市财政监督专家人才库人员考核表》(附件3),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和调整出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财政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在参加人才库活动和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将视情形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年度温州市财政监督专家人才库备选人员基本情况表.xls

2:××年度温州市财政监督专家人才库备选人员量化结果核定表.xls

3:××年度温州市财政监督专家人才库人员考核表.xls

4:××年度温州市财政监督专家人才库调整出库人员情况表.xls

【来源:温州市财政局_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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