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12月6日讯(通讯员顾闻 徐扬)2016年11月,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残联三部门联合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广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本期专栏,韦税官邀您一起来关注这些有关残保金的最新规定!
残保金的缴费对象是哪些?
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该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残疾人计入单位就业人数应符合哪些条件?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保金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新办法调整了残保金的征收标准,将原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改为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征收基数,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计算公式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保金计算公式可简化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5%。
如何确认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因合理原因导致上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差异较大,经用人单位申报、残保金征收机关核准,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由残保金征收机关(即用人单位进行税务登记的地方税务局)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残保金的申报缴纳期限有何规定?
新办法明确,残保金按年计算,可按月平均缴纳或按年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每年1月15日前自行计算上一年残保金,填写申报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按月缴纳的应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按年缴纳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规定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
残保金有哪些减免规定?
2015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免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的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免缴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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