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对卡转账多长时间到账 农行(银行卡不能想借就借,涉嫌违法恐担责)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周小鹏

半天什么都没做就赚了7500。这是赵等人“出租”6张银行卡给他人的报酬。

根据网上看到的所谓“兼职新闻”,家住河北省邢台市的赵等4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他人,数小时后银行卡如期归还。就在4人感叹网上信息属实的时候,公安机关找上门来,4人因涉嫌“帮信”被警方刑事拘留。

网络诈骗多利用银行卡实现现金转账。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极有可能被收单机构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可能影响自己的征信,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即使出借的银行卡不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出借银行账户也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出借人可能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出租、出售银行卡或涉嫌“助信”[S2/]

今年4月,邢台小伙赵某在网上看到一则“赚快钱”的兼职新闻,称只要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他人,就能在短时间内获得高额报酬。赵某与信息发布者刘某取得联系后,组织郭某、张某、王某驾车前往山东省,在双方约定的地点将银行卡及密码告诉刘某。4个小时后,刘将银行卡还给了赵等人。

赵等人共借给刘6张银行卡,从中获利7500元。让他们没想到的是,几个小时后,他们贷出的银行卡被他人用来实施电信诈骗,流水金额300多万元。赵某等4人因涉嫌“帮信”,被邢台市公安局任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帮信”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的,是独立的犯罪。,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仁泽警方提醒,出售、出租或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和支付账户,极有可能帮助电信诈骗或网络赌博团伙隐藏身份,从而成为其“帮凶”,承担法律责任。群众不应该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和治理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行为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买卖“两卡”违法行为,惩治“两卡”违法犯罪分子。

河北省保定市某高校学生王等人在QQ群里看到“招聘大学生做兼职卡”的广告。因贪小便宜,他们用身份证办理新手机卡、银行卡并注册微信号,然后将身份证复印件和上述三套打包卖给收卡团伙。今年4月,保定市公安局抓获贩卖银行卡、微信号的大学生王等7人,7人因涉嫌“帮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河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警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的加大,“助信”成为打击重点之一。在公安机关开展的“破卡”行动中,抓获了一大批涉嫌“助信”的人员,其中不乏不明真相的大学生、村民和农民工。

卡对卡转账多长时间到

出借银行卡违反财务管理规定

为防范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早在2016年,央行就出台规定,严惩买卖银行账户、开设假账户等行为,并明确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组织买卖、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五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柜台业务。

惩戒期间手机银行转账、网购充值、微信收发红包、随机扫码支付等。,已经深入生活,不能再被相关人员使用。这意味着,如果非法出售或出租银行卡被他人利用实施犯罪,开户人不仅要牺牲自己的信用,还要受到信用或法律的惩罚。

事实上,买卖银行卡是违法犯罪行为,出借银行账户也是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同时,《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空白色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款人是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外,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日常经济活动中。,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会区分出借银行账户的不同主体和账户性质,摸清银行账户的用途,进行合法合理的认定。但是,毫无疑问,银行卡出借人很可能要为这种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银行卡出借人或承担刑事责任[/s2/]

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6起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出借个人银行卡。

朱是杭州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3年至2018年6月,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合法批准,以高息为诱饵,以公司名义向189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4.49亿余元。截至案发,1279名集资参与人共损失8.46亿元。

雷、李系涉案公司员工,朱某要求李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应朱某的要求,、李某在明知该公司正在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仍向朱某提供其本人的多张银行卡,并接收从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出的非法集资款。

其间,牟磊、李某配合公司财务人员,采用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款等方式,将转移的非法集资款转给朱某。牟磊共转账6362万元,李某共转账3281万元。除工资收入外,他们从2017年6月开始,每月因出借银行卡获得1万元好处费。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朱某提起公诉,以洗钱罪对雷某、李某提起公诉。法院认定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判处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借出银行卡有法律风险。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仍出借银行账户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上述案件中,公司员工将个人银行卡借给老板,在非法集资犯罪持续期间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和收益,构成洗钱罪。另外,明知借款人是失信被执行人,仍出借银行卡帮助其逃避法院执行,出借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借款人明知自己转移了犯罪所得而放贷甚至收取费用,出借人就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

事实上,在每个人都拥有一张银行卡,任何人都可以办理银行卡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借用他人的银行卡来接收和转移资金。如果数额巨大,通常是为了逃避银行监管或法律责任。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谨慎保管和使用个人银行卡,避免转借他人,不要受利益驱使出租或出售给他人。否则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责任,对征信造成负面影响,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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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1. 风吹尘飞
    风吹尘飞
    发布于:2022-04-27 03:19:05 回复TA
    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和治理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行为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买卖“两卡”违法行为,惩治“两卡”违法犯罪分子。河北省保定市某高校学生王等人在QQ群里看到“招聘大学生做兼职卡”的广告。因贪小便宜,他们用身份证办理新手机卡、银行卡并
  1. 兜里没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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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22-04-27 14:09:34 回复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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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虎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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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22-04-27 04:22:21 回复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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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项蕊可俊
    项蕊可俊
    发布于:2022-04-27 02:36:31 回复TA
    人生四然:来是偶然,去是必然,尽其当然,顺其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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