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队证和导游证的区别(领队证都被取消了!导游自由执业还会远吗?)

昨天,小编突然收到了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都被修改啦!本着棒棒的职业素养,小编立即进行查看,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也位列其中并做出相应修改,好奇《旅游法》都被修改了哪里的宝宝们,那就赶紧跟着小编来划重点吧~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作出修改

(以下为详细内容)

▌(一)对第三十九条作出修改

原文: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修改: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

原文: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修改: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领队证怎么考

▌(三)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作出修改

原文: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修改: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四)删去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的“领队证”

1、删去第九十八条中的“领队证”

原文: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修改: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删去第九十九条中的“领队证”

原文: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修改: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3、删去第一百条中的“领队证”

原文: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修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4、删去第一百零一条中的“领队证”

原文: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修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5、删去第一百零三条中的“领队证”

原文: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修改: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五)将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修改为“不具备领队条件而”。删去第二款、第三款中的“领队证”

1、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作出修改

原文: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修改: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2、删去第二款中的“领队证”

原文: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修改: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3、删去第三款中的“领队证”

原文: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修改: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看完这《旅游法》的修改内容,众多吃瓜群众表示,这完全就是取消领队证了呀!对此,众多网友都开始拍手叫好!

(图片来源于网络截图)

从曾经的申请领队证,到如今具备领队资格,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社也从普通旅行社修改为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

就如同下面这位网友说的一样

(图片来源于网络截图)

放宽领队从业资格,其实并没有降低领队的从业门槛,反而大大保证了领队的从业质量,从目前来看的确是好处多多!但是,小编必须在此提醒一下,据《旅游法》第四十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看到这里,你们应该也完全明白了吧,此次取消领队证,用最通俗易懂的话来说,就是为导游提供了一个“兼职”的机会,从这点来说你们是不是也觉得,导游又向自由执业迈出了一大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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