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改价格监管[2022]1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的规定
关于电价转让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管局,广西电网有限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各电力供应商及相关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电力转让价格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功率传输的定义
送电是指电网企业不能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电,但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贸市场等经营者,以下简称“送电主体”)需要转移供电的行为。
二。
电力转让价格行为的基本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电企业尚未直接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针对居民(包括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用户。,其中实行居民电价,下同)和农业用电,最终用户的电价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对符合电表条件的工商业用电,供电转供主体尚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价按照代电网企业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电价执行;供电方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价按照电力市场交易中用户的电价结构执行。对于不具备电表条件的终端用户,电价按照主供电商购买的相应电力单价执行,电价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公共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租金或者公共收益等方式解决。公共设施的用电费用(包括电力变压器和线路用电)原则上也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益金等方式解决。暂时无法解决需要与终端用户分摊的,输电主体应当与终端用户协商达成协议,禁止在电费基础上加收服务费、重复收费和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下级供电单位自用电的电费由下级供电单位自行承担,严禁分摊给终端用户。分供电单位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分供电单位自用电和公共设施用电之和,不得超过当期向电网企业支付的电费总额。
(四)供电移交主体应当采取措施对具备计量条件的自用设施、终端用户和公用设施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用电计量设施,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改造供电设施等方式降低供电损耗。
三。
公共设施用电分摊方式及用户用电收费方式
(一)
安装电表的最终用户
1。公共设施电力联营(以下简称“电力联营”)的分配方法。待分摊的总电量由公共设施总用电量、变压器和线路总用电量两部分组成。待分摊总电量=主供电商待抄总电量-各终端用户分表待抄电量-主供电商分表待用电量。如果公共设施用电有独立计量条件,变压器和线路总用电=主供电方总用电-各终端用户分表用电-主供电方分表用电-公共设施分表总用电
待分摊电量总量按上述公式计算确定后,送电主体应按照公平分摊原则与最终用户协商确定待分摊电量的分摊方式,可根据待分摊电量比例、用电量和实际用电面积进行分摊,并确定具体的待分摊电量。
2。用户的电费结算方式。终端用户电费= 终端用户分表读取的电量×主供电商购买的电力单价+共享电费(已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入结算的除外)+其他共享电费。[S2/]子表自用电费子表自用电费子表自用电费子表自用电费子表自用电费子表自用电费子表自用电费子表自用电费子表自用电费子表自用电费子表自用电费 分表分表分表分表分表分表分表分表分表共享电费= 共享电量×主供电商购电单价。 其他分摊电费是指电网企业向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分供方收取的基本电费,以及向产生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分供方收取或返还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分配或分摊方式由分供方与最终用户协商确定,可根据各自用电比例、用电量和实际用电面积进行分配或分摊。
主供电商向最终用户收取电费时,公共设施用电量有独立计量条件的,应当单独列示最终用户用电量和电费,所有公共设施、变压器、线路用电量和电费。不满足独立计量条件的,还应列出终端用户用电量和电费、共用公共设施用电量和电费(包括电力变压器和线路损耗)。
(二)
没有电表的最终用户
未装电表的终端用户用电、主要供电商自用电和公共设施用电应公平分摊。分摊方式由主供电商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按照相应的购电单价计算分摊电费,电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四。
电力转让主体的收费标准和信息披露
(1)送电主体到终端用户的抄表计费周期应与电网企业一致。因客观原因造成抄表计费周期不能一致的,应当与最终用户协商解决。
(2)分供方实行“阳光充电”,每月在经营场所和充电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购电总额、购电单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分供方单位自用电量、终端用户用电量和分摊用电量、分供方单位自用电量、终端用户电费、分摊电费、其他分摊电费、分摊方式、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凭证复印件等。上述数据至少保存2年,并接受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企业给电网主体的电费结算凭证应包含电网主体各测点的电量、电价、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信息。
V
加强配套保障
(一)
加速从转型到拉直的转变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改供电为直供电的建设和验收工作,减少改供电存量,控制改供电增量,为抄表到户创造条件。通过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补贴、供电企业投资、供电企业自筹资金等方式,鼓励老旧小区改造。,推进改造和整顿工作。确属无法分割产权的分供电主体,暂不进行直接供电改造的,分供电主体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供用电合同、租金或者公共收益分配合同,明确约定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以及供电责任、服务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对具备“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简化手续,积极服务,尽快实现直供电。企业因转移供电配套设施和“一户一表”改造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运行维护费用,按规定计入输配电成本。
(二)
做好政策宣传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站等渠道,加强规范送电价格政策的宣传,引导各类送电主体自觉规范供电行为;电网企业要通过传单、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短信提醒、营业厅宣传、上门投递、在供电用户营业场所张贴告示等方式广泛宣传。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当要求供用电用户作出严格执行电价政策的承诺,明码标价,落实公示内容,确保供用电用户充分了解电价政策和供电行为规范。
(三)
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输电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输电主体的无序涨价行为,公开曝光违规涨价典型案例。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按照本通知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诗鬼建发〔2021〕6号)等文件要求,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且各电网企业应每半年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局报送所辖供电区域电力划转主体名单等台账材料(台账模板见附件)[/s2/]。
在公共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接供电用户同意,委托附近用户转供电的,适用原电力工业部(96)第8号《供电业务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权力移交主体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8日
资料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贺州新闻网姜文
审核: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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