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给别人刷信用有没有风险(给商家代刷信誉度赚取佣金会有什么风险?)


文/邓世云律师团队

4月10日,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报告称,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局查处了广州凌克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51lingxnetwork”网站注册运营公司)涉嫌非法运营,初步核实该公司利用其注册的“51lingxnetwork”网站吸引电商和个人支付注册会员,并通过其网站发布或接受“刷单、投机倒把”任务“:通过在购物网站上进行虚假交易和给予虚假表扬牟利,涉嫌非法经营。

随着网购的普及,刷卡和炒信已经形成了巨大的灰色产业链。很多人只知道在淘宝上刷卡是违法的。他们可能永远不会认为这是非法的。事实上,虽然我国刑法对刷单、炒信及其平台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第7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偿信息删除服务,或者明知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偿信息发布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活动。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2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经营金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刷淘宝信用

为了提高网店的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商业权威,或提高所售商品的声誉以扩大产品的销量,经营网店的电商运营商通过虚假购买或评论,制造出产品销售良好、服务良好的假象,并在退还购物款的同时支付一定的佣金,即刷卡。提供有偿信用卡印制和投机服务的基本目的是为了牟利,明知是虚假信息,并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偿信息发布服务。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现行司法判例,提供刷票、投递等有偿服务的,也将被视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1: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4刑初513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从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被告杨某在共同被告胡某文和赵某楠建立的在线刷卡平台下,先后担任刷卡团队的刷卡手和主席。期间非法获利8000余元,刷牙队非法获利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杨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合伙,明知是虚假信息,并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信息发布等有偿服务,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2:河南商丘中级人民法院(2019)于14刑中442号刑事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8月,被告王某通过其设立的“金牛特别小组”刷记被告杨某网店名单,并通过一笔10万元的订单收取1500元的佣金,增加了其网店的销售额和营业额。退回的佣金1000元属于刷子,500元属于王某。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杨某返还王某刷单资金573219.63万元,其中手续费86万元,非法获利28.65万元。

第二审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一审认为,被告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洗刷商户名誉,退还佣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3:湖南大同湖行政区人民法院(2019)湘0991刑事判决第15号

法院认定,被告贾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网上注册和管理了多个名为32团的QQ群和微信群。被告以兼职刷卡赚钱为由,发布了通过客服和会员赚钱的相关截图,并大肆吸纳人员缴纳会员费。同时,贾某设定了征集佣金的规则和推广门槛,鼓励缴纳会费的会员发展新会员,缴纳会费赚取会费佣金,通过征集佣金提升会员为客户服务,通过客服收取会费,管理会员,组织刷卡活动。有证据证明,该项目共有174名会员,会员费利润为69050元。被告晏某在担任客户服务时,帮助贾某管理和收取费用。

贾某认为,被告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组织网络支付信息,为组织网络提供虚假信息,严重违反市场秩序。被告晏某作为刷单集团的经理,协助管理会员和收取会费,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并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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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1. 凶神恶煞
    凶神恶煞
    发布于:2022-04-27 19:02:06 回复TA
    和个人支付注册会员,并通过其网站发布或接受“刷单、投机倒把”任务“:通过在购物网站上进行虚假交易和给予虚假表扬牟利,涉嫌非法经营。随着网购的普及,刷卡和炒信已经形成了巨大的灰色产业链。很多人只知道在淘宝上刷卡是违法的。他们可能永远不会认为这是非法的。事实
  1. 小岛蠢熊
    小岛蠢熊
    发布于:2022-04-27 16:51:07 回复TA
    属于刷子,500元属于王某。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杨某返还王某刷单资金573219.63万元,其中手续费86万元,非法获利28.65万元。第二审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一审认为,被告王某违反
  1. 归去来兮
    归去来兮
    发布于:2022-04-27 16:07:57 回复TA
    ,并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信息发布等有偿服务,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案例2:河南商丘中级人民法院(2019)于14刑中442号刑事裁定一审
  1. 莫栋绍子
    莫栋绍子
    发布于:2022-04-27 10:05:57 回复TA
    不愧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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