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
莆田市人民政府2号订单
莆田市从2022年3月1日开始
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将分为四类
定期和定点交货
到相应的标记交货点
违者将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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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2年1月14日莆田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2022年3月1日起生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交付、收集、运输、处置等生产活动。乡、镇、村(居)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依法治理、统一规划、全民参与、统筹城乡、因地制宜、源头减少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监督,并将其纳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协调机制,完善处置体系,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交付、收集、转移、处置的监督实施。
村(居委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宣传指导,并督促所辖单位和村(居民)民和物业服务企业自觉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城市城市管理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统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排放、收集、运输、处置规则等生产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宣传、培训、评估和监督,制定并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案,明确各自管辖范围内生活垃圾的交付方式、收集时间、运输路线等事项,落实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第六条自然资源行政部负责将《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卫生设施纳入环境规划陆地空间计划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的环境监测和检查,并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将环境卫生责任人制度的实施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化、分类排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的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减少生活垃圾来源和分类的意识。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级标准和规划条件,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移的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未经授权,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施工单位的应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支持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位置、区域和用途。
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地块(区)或现有居民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房(亭)等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不需要办理绿地规划、建设和占用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
(1)可回收物,指适合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废家具、废电器电子产品等;
(2)危险废物,指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行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美国的家庭来源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灯具、废药品、温度计、血压计和废油漆、农药、消毒剂及其包装材料;
(三)厨余垃圾,也被称为“湿废物”,指生活厨余、餐厨垃圾及其他易腐烂、含有有机物的厨余,主要包括废弃食品、剩菜、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等;
(4)其他垃圾,又称“干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厨房垃圾和危险废物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分类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定期定点运往相应的有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专门设置的运送点;可回收物被放入可回收物收集点或出售给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废物和其他废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规定,积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生活垃圾分类排放管理负责人应当:《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落实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第十条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管理负责人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受理,并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和投诉。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
第11条可回收物、危险废物和大型废物应按照收集方和运输方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
第12条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车辆应当密闭运输,运输的生活垃圾种类应当在车体显著位置标明;
(2)将生活垃圾运至指定的转运站或处置场,严禁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集中运输;
(3)根据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量和运行时间,合理配置运输车辆,确定运输频率,实现日常清洁;
(4)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或沿途散落生活垃圾。作业结束后,及时清理车辆和场地,保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转运设施及周围环境的整洁;
(5)建立管理台帐,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类型、数量和目的地,制定生活垃圾的分类和收集交通应急预案,报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13条新建大中型生活垃圾中转站应设置单独的厨余垃圾中转站。
中转站的临时垃圾应标准化存放。厨房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第14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提高回收利用水平,促进回收利用:
(1)可回收材料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回收;
(2)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3)厨房垃圾采用生化处理;
(4)其他废物则通过焚烧和发电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15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和处理生活垃圾;
(2)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3)按要求定期监测水、气、土的环境影响,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价;
(4)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在停工检修前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5)建立管理台帐,记录每天进入现场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和数量,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16条市政工信、商业、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农业、邮政办公室事务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削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
第17条建立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环保等相关行政部门的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协调机制,工业和信息技术、邮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以鼓励企业回收塑料、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和大型可回收物。
建立可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系统,提供回收类型、交易价格和回收方法等信息。
鼓励生产商和销售商通过退还押金、以旧换新、网上购物、送货和回收包装等方式回收和再利用他们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和包装。
第18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负责人可以实行奖励而不是补贴。相关单位可以通过积分和奖励的方式,引导个人正确分类和排放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捐赠、志愿劳动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因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而增加费用的,可以与业主或者业主合作业主委员会谈判解决和物业服务合约这是在合同中规定的。
第19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同级生活垃圾分类综合评价体系,将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城乡环境卫生评价指标,并定期公布评估结果。
第20条根据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服务部门的职责分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县)和市卫生部门应建立垃圾收集和处理分类。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年度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21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设立举报、投诉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22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分类交付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不履行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区域负责人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3)生活垃圾收运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24条妨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环卫经营者的,堵塞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25条湄洲岛管委会、湄洲湾北岸管委会参照本办法依法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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