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法院宣布审理第二审纠纷案件。移动公司法院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本年度向剑河公司支付电费4万元,应视为其本年度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主动向原告多支付电费。
4万元是固定电费还是预付电费?
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12月底前,建和公司为华瑞塔湾新城社区物业公司。
2014年,物业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达成协议,由沈阳移动公司为社区提供通信信号分配系统。沈阳移动公司每年向该物业支付4万元电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5年2月11日,沈阳移动公司向物业公司支付了2014年度电费4万元。
如果每年电费为4万元,账目清晰,不会有任何争议。然而,在2016年初,双方都改变了计费方法。
2016年1月7日,沈阳移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供用电协议书》,双方同意,沈阳移动公司将在社区内建设一个通信信号分配系统。协议电价结算方式由4万元/年的固定电价改为1.20元/年千瓦时价格
4万元/年的固定电价改为1.20元/千瓦时,这一点也非常明确。然而,沈阳移动的实践让物业公司有点困惑。
2016年1月27日,沈阳移动公司2015年支付电费4万元。2016年11月29日,沈阳移动公司又支付了4万元电费。
沈阳移动的价格已从2016年的20万元/千瓦时变为4万元/千瓦时。为什么?这是什么意思?如果按照1.20元/千瓦时的协议支付电费,只需要几千元。但这次我付了4万元。我应该如何计算2017年的电费?
2017年12月,建和置业退出华瑞塔湾新城社区二期。
2017年,双方就电费发生了争议。
法庭:4万元是自愿收取的额外电费
该房地产公司上诉称,2016年签署的供电协议无效无效合同。在建和接管公园之前,移动通过通信向园区支付4万元的固定电费是长期存在的。物业公司不需要签署合同,这是一份事实合同。因此,2017年电费仍应为4万元。
沈阳移动表示,2016年11月29日4万元的电费应该是沈阳移动预付的电费,而不是固定费用。双方应按照《供用电协议书》结算2016年1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电费。
沈阳移动支付的4万元的性质直接影响到2017年电费的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供用电协议书》这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根据本合同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协议,2017年移动通信设备电费为6754.75元。因此,物业公司认为2017年电费仍为4万元,尚未确定。至于沈阳移动认为2016年4万元的电费是预付款。如上所述,该笔款项由沈阳移动公司自愿支付,且支付细节并未表明该笔款项为预付款,因此法院不接受沈阳移动公司的辩护。
关于4万元的界定,法院认为,沈阳移动公司于2016年11月向该物业支付了4万元电费,应视为该公司当年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主动向原告多支付电费。
一审法院裁定,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向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754.75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2021年10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记者赵增宇、中国商报编辑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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